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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將施行 禁止新建飲用水生産場所

發佈時間: 2018-07-13 |來源: 南寧新聞網 |作者: 李琴 李翔生 |責任編輯: 劉靜

7月12日,記者從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南寧市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頒佈施行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南寧市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8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禁止新(擴)建飲用水生産場所,但城鎮公共供水項目和村民飲用水項目仍然可以建設。確需利用大明山水資源進行飲用水生産的,應當將生産場所建設在大明山外。


  自然保護區內新建建築不得超過12米

  《條例》第三條將大明山的保護範圍確定為大明山坡底線之上的圍合區域,分為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和生態保護地帶(大明山坡底線之上除自然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這裡的“坡底線”,不是自然意義上的坡底線,而是專業意義上的坡底線。同時,在坡底線劃定時如果遇到村莊等特殊情況,應當適當調整,最終由大明山總體規劃確定,充分兼顧大明山保護管理和各方面的實際需要。

  對自然保護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作最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均不得建設任何生産設施。因科研等需要進入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禁止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不得進行砍伐、放牧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對自然保護小區,必須以生態保護為主,除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不損害生態系統的生産生活設施改造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禁止引進外來物種。對生態保護地帶(自然保護小區除外),可以進行必要的村鎮建設和生態旅遊開發,但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的範圍和規模,並禁止建設工業項目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

  為了減少建設活動對大明山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且使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條例》明確規定,嚴格控制大明山內建築的高度。自然保護區內新建建築不得超過12米,標誌性、輪廓式建築不得超過15米。生態保護地帶內新建建築不得超過15米,標誌性、輪廓式建築不得超過18米。

  大明山內禁止新設採礦權、商業性探礦權

  據大明山保護區管理局統計,涉及大明山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中小型水電站共有15家,基本上都是在2002年大明山由水源林保護區升格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之前建設的,目前已按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及2016年國家環保督察意見進行清理,已有5家電站完成拆除,其餘8家正在拆除,2家正在協議拆除。

  關於礦泉水生産企業,據初步了解,大明山周邊四縣(區)共有13家。《條例》二十六條規定,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村民飲用水項目外,大明山內禁止新(擴)建其他飲用水生産場所,已有的飲用水項目的生産場所應當逐步遷出大明山。《條例》實施後,將對相關企業進行排查,對大明山內已有的礦泉水生産場所,將按《條例》要求逐步遷出大明山。

  關於採礦,《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除礦泉水開採外,大明山內禁止新設採礦權、商業性探礦權。對現有礦業權依法補償後要求其限期退出。目前,自然保護區內採礦權均已過期,目前正在按照國家環保督察意見進行礦區整改和生態環境恢復工作。生態保護地帶還有個別礦點和少數探礦權,也將進一步摸排,按照《條例》規定做好相關後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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