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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將立法管理電動自行車 上牌有效期7年或10年

發佈時間: 2018-05-30 |來源: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作者: 彭媛媛 |責任編輯: 劉靜

南寧市電動自行車有多少?據統計,南寧市區的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量已超過200萬輛,與市區人口數相比,已超過1:2的比例,即平均不到2個南寧人就擁有一輛電動自行車。

  昨日,南寧市法制辦就《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立法意見,涉及電動自行車的生産、銷售、登記註冊、消防安全、停放、駕駛行為等方面內容。

  1 上牌有效期為7年或10年

  購買電動自行車需要去相關部門完成登記註冊,對於如何登記、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如何獲得本市車號牌和行駛證等,徵求意見稿都做出了詳細規定。

  其中,針對電動自行車車牌號和行駛證的有效期設定兩個方案,即有效期為7年和10年。在有效期後如繼續使用,車輛所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攜帶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註冊登記。

  重新申請註冊登記的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重新辦理註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登出並公告。

  2 騎電動自行車或將要戴頭盔

  在城市道路上,一些地段因沒有設置非機動車道,很多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共用車道,這時一些危險行駛行為出現,比如電動自行車的車速過快等。如何規範這些行為,立法條例也做出了回應。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低於15公里(另一方案為20公里,待論證);在路段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經過時,停車讓行;利用人行橫道通過路口、路段時,主動避讓行人。

  同時,對於車手是否要戴頭盔這一問題,徵求意見稿同樣給出了兩種方案:一是做強制性要求,佩戴安全頭盔並牢固係扣;二是不做強制性要求,只倡導行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

  3 擬禁止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今年5月,國家發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簡稱《技術規範》),其中,明確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且不得改裝等,並要求增加車速提示音,當電動自行車行駛時速達到15公里時要持續發出提示音。而南寧此次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就是參考了國家新標準來制定。

  為此,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一旦違反規定,除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按每輛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應當確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在店堂顯著位置公示其所銷售的已納入本市目錄的電動自行車資訊。

  銷售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産品合格證和發票,告知所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駕駛性能,並在發票中載明其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已納入南寧市目錄的資訊。

  因銷售者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消費者所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在南寧市辦理註冊登記的,消費者可要求退貨或者換貨。

  4 達到駕駛年齡未成年人不得載人

  電動自行車搭載兒童遭遇車禍時有發生,令人痛惜的同時大多數人都知道“遠離泥頭車,遠離大貨車”,卻很少有市民意識到電動自行車搭載兒童本身就是危險行為,如何規範電動自行車載人、乘坐安全等問題也列入立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動自行車只可以搭載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時只可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搭載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使用固定座椅;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正向騎坐,不得有使用傘具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達到駕駛電動自行車法定年齡(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駕駛時不得載人。

  同時,逆向或者超速行駛;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車把上懸挂物品,以及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等被列入禁止行為。

  5 嚴防亂充電或增建停車場所

  在一些城中村和老舊小區,電動自行車的停放較為混亂,充電場所缺失的情況留下很多火災隱患。

  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動自行車的室內停放場所和充電場所應當與通道、安全出口進行防火分隔。同時,將在建築內的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等列入禁止行為。

  為了填補停放、充電場所不足的情況,徵求意見稿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道路、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建設行人過街設施或者停車場所時,應當設置方便電動自行車推行的坡道。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等,應當配建、增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並提供遮陽、遮雨、充電等配套設施。

  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6 充電場所不標準經營者擔責

  一些電動自行車“拉客”變身運營身份,部分市民認為便利也樂於搭乘,殊不知其實危險也隨之而來。比如,選擇搭乘的電動自行車不具備運營資格,身份不合法;另外一旦發生交通意外,誰去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産安全,這些都是被忽略的問題。

  為更好地防範和規範電動自行車的用途行為問題,徵求意見稿不僅明確電動自行車不能從事運營相關工作,在法律責任方面還賦予責任。例如,一旦車主被查出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的,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最低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符合國家或者自治區消防安全標準的,充電設施服務經營者要承擔法律責任,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請您發聲

  對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你有什麼建議要説?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發送: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gk11314@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寧市法制辦公室法規科(南寧市青秀區嘉賓路1號),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對《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郵遞區號:530028

  三、登錄南寧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意見平臺可對條例草案提意見

  您還關注哪些方面內容?

  比如,關於電動自行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通行的車速,您最傾向於哪個方案?對於更好更有效地打擊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行為,您有哪些好建議?歡迎撥打本報熱線0771-5530111參與溝通交流。

  ●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改裝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

  (二)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三)更換超出出廠設置功率的蓄電池、篡改或者外接蓄電池;

  (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挂架、傘、篷或者駕駛室,改動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尺寸;

  (五)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音響、高音喇叭等産生噪音污染的設備;

  (六)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警示標誌和燈具;

  (七)其他改變車輛結構、構造和主要技術參數或者安裝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裝置的行為。

  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商、維修商和電動自行車配件銷售商,不得為前款禁止的行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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