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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舉行《工傷保險條例》頒布10週年宣傳活動
時間: 2013-05-08 | 文章來源: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群眾向工作人員諮詢工傷保險知識

在工地上不明原因落水溺死能否認定為工傷:事業單位職工能不能參加工傷保險?今年是《工傷保險條例》頒布10週年。昨日上午,廣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西社會保險事業局、南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南寧社會保險事業局等單位聯合開展“《工傷保險條例》頒布10週年宣傳活動日”活動。

在活動現場,群眾對《工傷保險條例》十分關注,紛紛領取宣傳資料,諮詢問題。宣傳人員積極耐心地向群眾對工傷保險參保、工傷申報、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職業病等熱點問題一一解答。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廣西大力拓展工傷保險覆蓋面,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範圍。截至2012年底,全區工傷保險參保人數312.39萬人(其中農民工77.34萬人),工傷保險制度惠及了更多的職業人群。事業單位參保方面,目前,廣西各統籌地區已陸續開展了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廣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雷震表示,下一步廣西將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保障廣大城鎮勞動者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與廣西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系。

“生死合同”屬無效民事行為

一名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有這樣一條:工資中已包括工傷保險費用,發生工傷“概不負責”的勞動合同條款。如果這名員工發生工傷,其工傷權益如何解決?

現場的工作人員表示,“工傷概不負責”的協議,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講的所謂“生死合同”是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因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對於一些用人單位要員工簽訂所謂的 “工傷概不負責”的協議,既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德,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同時,《勞動法》也規定,企業與工人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民工雖然簽訂這樣的協議,但在發生工傷等情況時,其法律後果和工傷補償等問題,應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具體工傷待遇則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和標準執行。

上班前如廁摔傷也算工傷

“8點30分上班,8點20分摔傷算不算工傷?”在活動現場,市民李先生諮詢説,他一個同事上個月8點20分到達單位,在上洗手間時不慎摔倒受傷。單位以上班時間是8點30分,且事故與工作無關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劉德寧説,工作前上廁所的行為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為工作做準備,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單位片面地認為上廁所屬個人私事,與員工本職工作無關,不構成工傷的觀點,與《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基本原則相悖,也有悖于一般的社會生活常理。根據有關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應當認定李先生同事所受傷害為工傷。

上下班遇事故要保留憑證

市民盤女士騎電動車上班時與一輛摩托車相撞受傷,雙方經協商私了沒有報警。“這種情況能申請工傷嗎?”生活中許多市民有這樣的疑問。

現場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要申請認定工傷,需要向交警部門報案,並提供由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證明自己在事故中不佔主要責任。與對方私了,其實是在主觀上放棄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力。“因此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報警,千萬不要因為怕麻煩私了而導致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現場工作人員説。

意外傷害險不能取代工傷險

單位為預防不測,幫員工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如果出了意外,還能認定工傷嗎?

對此,劉德寧表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取代工傷保險。因為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是非強制性保險,具有自願性,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了勞動,單位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這只能算是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

因此,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不能取代工傷保險待遇。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不需要個人繳費

參加工傷保險,個人需要繳費嗎?現場工作人員表示,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需繳費。

《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正式施行,2010年修訂,加大了強制力度,用人單位依照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收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以案説法

工地上莫名落水溺死

【案情簡述】

某建築公司皮帶維護工黃某在廣西某電站工地與同事一起對運轉機皮帶下的漿土進行清理。上午10時30分左右,帶班的班長口頭通知清理工作結束,要求各自做好明天的開機準備後可下班回家。黃某當天上早班,其得到班長的下班通知後,沒有立即返回工地宿舍,而是一個人在工地的電工房內。11時08分左右,施工的工地瞭望臺的管理人員發現有人落入江中後立即廣播。各施工單位各自清點人數後,發現黃某失蹤。第三天,同事從江裏打撈出溺水死亡的黃某。

家屬認為黃某是因工死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在承擔舉證義務中認為黃某不是因工死亡。

【案情焦點】

1、是否工作時間?班長10時30分通知工作結束,黃某11時08分落水死亡,是否在其工作時間內?

2、是否工作地點?黃某落水地點與電工室約30米的距離,能否算是工作場地的延伸?

3、是否工作原因?單位推測黃某到江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江邊看魚或擬到江裏洗澡)。但也不能排除黃某到江邊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情(如到江邊尋找運轉皮帶機掉落的工具;也有可能黃某在巡查皮帶機時,不慎從皮帶線扶手上直接摔到江中)。

【認定結論】

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黃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死亡。同時,因不能排除黃某是工作原因不慎摔下江中,所以認為黃某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黃某為因工死亡。

【案例評析】

1.黃某死於工作時間。考勤表上表明:黃某是上早班,其在10時30分左右清理運轉機皮帶下的漿土結束,並不意味其上午班的結束。同時,班長宣佈下班時,專門提到各自準備好明天皮帶機開機的準備工作。因此黃某也可以視為其在為第二天的工作進行準備,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2.黃某死於工作地點。黃某落水的地方,雖然離電工室約30米之遠,但仍在工地範圍內,其本人所管轄的4號皮帶機也在江面上邊懸空,黃某落水地應是其工作區域或其工作區域的延伸。

3.黃某死於工作原因。單位認為黃某到江邊看魚或洗澡而不慎摔到江中。用人單位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證人,其主觀想像不能成立。因此,黃某死亡應認定為工傷(亡)。

工作休息間隙突然死亡

【案情簡述】

譚某在一個水電站工作,其工作制度為輪班制。一天,譚某到水電站上班,按正常情況是,要在水電站進行48小時的看護工作。晚18時40分左右,譚某與其他職工在宿舍走廊用餐,中途其因感身體不適回房休息,隨後同事發現其在水電站的工房內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當晚死亡。

譚某妻子對譚某在水電站值班期間死亡一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案情焦點】

用人單位認為譚某在用餐期間,不是在工作時間、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死亡。單位認為,當天沒有雨水,譚某當夜不用巡渠,18時後就可休息。譚某在晚餐中喝了酒,屬於酒後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亡)。而職工家屬認為譚某是在工作時間(值班)、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認定結論】

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譚某死亡認定為視同工傷。

【案例評析】

爭論的焦點是譚某死亡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從譚某的工作性質、上班制度、死亡原因等情況,譚某是在值班時間、工作值班的地點、發病到死亡沒有超過48個小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應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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