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晨報:讓訛詐者付法律代價才是法治常態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8-22 內容來源: 上海東方衛視
新聞晨報:讓訛詐者付法律代價才是法治常態
自“南京彭宇案”後,“見人跌倒還扶不扶”就成了一個問題。 “天津彭宇案”,“XX彭宇案”間或曝出,加固了圍觀者的刻板印象。儘管也有不少傳統媒體通過被冤屈者之口喊出“以後我還扶”等正能量,但要化解已留存在多數人心中的陰影終歸不易。
最新的例證來自東北。媒體報道中還原的情景是這樣的:7月28日上午8時,從盤錦市一輛公交車上下來的王女士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人,後又幫著墊付了200元醫藥費。可她沒有聽到一句感謝的話,反而還被要求賠償老人4萬元醫療費。
從“幫扶”到“爭議”的這個過程,和“彭宇案”幾乎如出一轍。但所幸的是,王女士最終借助於公共汽車上的監控錄影要回了自己的清白。老人及其親屬也連聲道歉,説錯怪了好人,並當場返還了王女士之前墊付的200元醫藥費。
這似乎是一個“好人有好報”的美好結局。但從網上數以萬計的跟帖來觀察,從中感受到“正能量”的卻並不多。得到最多頂帖的是一個疑問:如果沒有監控怎麼辦?
如果沒有監控,這宗糾紛也許會進入司法領域。因為沒有監控等客觀證據,我們也很難預料訟爭的結局。王女士賠還是不賠,決定權將操持在法官手裏。而從國情來看,法官們對於“誰主張誰舉證”以及“優勢證據”的理解並不一致。
也正因為如此,即便媒體努力要彰顯此案的正面價值,但事實上,它在網上仍被多數人作了負面解讀。類似的事件背後,總有論者將之歸咎於媒體,或將“見人跌倒我不扶”的世風歸咎於路人,甚至還有地方政府要推動“見死不救”入罪。
這些無疑都打錯了靶子。路人何其無辜,真正的責任人難道不是那些無中生有的訛詐者嗎?任何法律,都不支援讓違法者得利。訛詐者明明沒有任何證據,卻非要將幫扶的好心人認定為責任人。這在性質上已然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從王女士所遭遇的事件來看,對方的確“虛構了事實”,且訛詐的金額高達4萬元。這個數字在不少地方都被歸入比“數額較大”更嚴重的“數據巨大”,是要嚴懲的標準之一。
當然,訛詐者並未得逞,這並不是説詐騙就不成立。而是因為監控的存在,使得這種詐騙未遂。未遂犯,雖應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前提是,未遂犯也是刑法規制的對象。然而在現實中,我們幾乎未曾聽到故意歪曲事實,訛詐幫扶路人的摔倒者或其家屬被追究了責任。這等於給訛詐造成了一個非常糟糕的示範效應:一旦訛詐成功,將得到鉅額利益;如果訛詐不成,也毫發無損。在利益權衡面前,尤其是在摔倒者無法確定責任人時,昧心將幫扶者冤枉為責任人,就成了他們能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
正常的法治社會當然不能坐視這種“利益最大化”。讓訛詐者因其惡行付出法律代價,才是法治的常態。當然,並不是每一起訛詐都需要動用刑法來規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都可以成為遏制訛詐者的法律利器。好心人往往不願追究訛詐者責任,因為摔倒者確有可憐之處。但默認訛詐惡行蔓延,又是對全社會的不負責任。個中權衡,也需好心人乃至全社會費心思量。
責任編輯: 劉穎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