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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個人和機構不得私自收留棄嬰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6-22  內容來源: 央視新聞頻道

任何個人和機構不得私自收留棄嬰

任何個人和機構不得私自收留棄嬰

新華網北京6月17日電(記者崔靜)記者17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級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棄嬰的規範管理,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這份通知對棄嬰發現、移送、安置以及體檢、救治等相關程式作了明確規定。通知要求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搜尋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搜尋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發佈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搜尋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

同時,通知要求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和傳染病檢查,並出具體檢表。對患病棄嬰,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積極予以救治,出院時醫療機構要出具治療證明,切實保障棄嬰生命安全。

通知指出,已私自收留棄嬰的個人,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收留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同時為收留人看望棄嬰、奉獻愛心、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若收留人堅持自行撫養又符闔家庭寄養條件的,當地兒童福利機構可與其簽訂家庭寄養協議,並參照《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和監管。

通知強調,對利用棄嬰牟利或從事違法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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