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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6-18  內容來源: cctv

中國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民政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宗教事務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通知下發之日起,社會力量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對利用棄嬰牟利或從事違法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知》指出,棄嬰是全社會最弱勢的特殊群體,各相關單位應。切實做好棄嬰的接收、體檢、戶籍登記和撫育工作:

(一)做好棄嬰接收工作。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搜尋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搜尋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發佈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搜尋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

(二)做好棄嬰體檢和救治工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和傳染病檢查,並出具體檢表。對患病棄嬰,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積極予以救治,出院時醫療機構要出具治療證明。

(三)做好棄嬰戶籍登記工作。兒童福利機構應持棄嬰入院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撿拾證明等相關材料,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四)做好棄嬰的撫育工作。對辦理正式入院手續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做好撫育工作。

《通知》提出,要著力解決當前民辦機構和個人收留棄嬰的問題:

已收留棄嬰的民辦機構,應達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配置兒童成長必需的撫養、醫療、康復、教育等功能設施,配備與所承擔工作和所提供服務相匹配的護理人員,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制度等。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並與民政部門合辦的,要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加強日常管理,強化監督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未與民政部門合辦的,民政部門要與其簽訂代養協議,明確責任,加強業務指導和規範管理;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但既不同意合辦又不簽訂代養協議的,或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收留活動,並將收留的棄嬰一律送交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關於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由民政部、國家宗教事務局在調研基礎上,另行制定相關意見,加強引導,規範管理。條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門商同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穩妥處理意見,先行一步。

(二)已私自收留棄嬰的個人,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收留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同時為收留人看望棄嬰、奉獻愛心、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若收留人堅持自行撫養又符闔家庭寄養條件的,當地兒童福利機構可與其簽訂家庭寄養協議,並參照《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和監管。

(三)對利用棄嬰牟利或從事違法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知》還表示,為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兒童優先的原則,維護棄嬰合法權益,促進棄嬰健康成長,國家將不斷加強棄嬰源頭治理工作:

(一)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關於遺棄嬰兒屬於違法行為的宣傳普及,提高兒童特別是殘疾兒童的生父母及監護人的守法意識,營造呵護嬰兒光榮、遺棄嬰兒可恥的社會氛圍。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打擊和制止棄嬰現象。加強技術防範、技術查詢工作,對遺棄嬰兒的當事人依法予以懲處。充分發揮民政助理員或基層社區工作人員、兒童福利督導員的作用,加強社區棄嬰問題的監督管理,發現棄嬰問題及時報案,積極協助棄嬰撿拾人辦理報案、移送等相關手續。

(三)依據《國務院關於批轉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1〕13號)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開展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試點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試點工作中,統籌考慮殘疾兒童保障問題,切實減輕生育和養育殘疾嬰兒家庭的經濟負擔。

責任編輯: 吳愛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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