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記者從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悉,該局草擬了《合肥市關於優化住宅小區停車等相關規劃管理要求的通知》。目前已形成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至2024年11月30日止。
支援住宅小區架空平臺停車
根據本次徵求意見稿,擬將支援住宅小區架空平臺停車。所謂“架空平臺”,指建築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部分的高度不大於該建築空間凈高1/3的開敞空間。
架空平臺可設置停車、公共服務設施、公益性設施以及公共開放空間。架空平臺停車功能的水準投影面積不應小于其水準投影面積的65%,相關的設備用房面積不應大於停車面積的5%。
架空平臺上不應設置機動車停車位(消防等應急車輛除外)。利用架空層進行停車時,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應符合消防等相關要求。
從適用範圍來看,架空平臺停車應綜合考慮城市景觀集中設置,原則上宜在自身存在高差的地塊設置,不宜在城市主要景觀界面以及沿城市主要形象道路等地塊設置。
允許設置一定比例子母停車位
根據徵求意見稿,將允許建設立體停車樓,立體停車樓原則上優先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和沿城市快速路、主幹路等噪音較大的地塊建設。
獨立設置的且專門用於停車的停車樓,其用於滿足規劃條件最低配建標準的停車空間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獨立設置立體停車樓的小區,其綠地率計算為綠地面積與扣除停車樓基底以外的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停車樓的建築基底面積不計建築密度。
停車樓內可同步設置住宅小區配套的公用開閉所、局管配電房、公廁、垃圾收集房等市政設施,其建築面積不計容積率。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住宅小區配建機動車車位中,允許設置一定比例的子母停車位,子母停車位均應按標準車位尺寸設置,一組子母車位按1.5個標準車位折算;其總量不得超過標準車位總量的5%。
公共服務設施應佈置區域有要求
根據技術指標要求,架空平臺(含平臺以下的主體建築水準投影空間)建築面積用作停車、無償移交的公共服務設施、公益性設施以及公共開放空間時,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容積率,但需計入總建築面積,除此之外的其他功能不享受獎勵政策。
利用架空平臺設置的養老用房、托育等各項公共服務設施應佈置在交通便利、環境優美、採光通風條件良好的區域,同時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此外,支援商品住宅開展定制化建設。本次徵求意見稿文件擬適用於合肥市轄區範圍內住宅小區項目規劃、建設和管理。
(責任編輯:沈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