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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擬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時間:2024-03-11來源 : 合肥日報作者 : 邵曉傑

3月4日,合肥市司法局公佈了《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記者梳理髮現,徵求意見稿加強了噪聲分類管理,對社會生活噪聲超標排放、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進行廣告宣傳等違法行為,明確了處罰實施部門。

噪聲污染分為4大類管理

1998年,合肥市頒布了《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08年進行了一輪修訂,2018年因機構改革和部分政策調整,進行了小幅修訂。

結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調整和合肥市噪聲污染防治形勢的變化,原《條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與之前的老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突出的一個特點就是“加強噪聲分類管理”。

對工業噪聲,突出對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的監管。對建築施工噪聲,按照不同施工階段,由相應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對交通運輸噪聲,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關措施降低噪聲。對社會生活噪聲,加強對公共場所娛樂健身等活動管理;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産生切割、敲打噪聲。

鼓勵用無線耳機跳廣場舞

廣場舞深受大家喜愛,但有時産生的噪聲也讓附近居民厭煩。

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聚會、體育鍛鍊等活動的,應當加強自律管理,鼓勵使用無線耳機和定向音響設備,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同時,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並根據需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

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或批准的慶祝和宣傳活動;舉辦省、市以上大型文體活動;各類學校、幼兒園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活動;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除上述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室外安裝、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用廣播宣傳車或者沿街使用音響設備進行宣傳活動。

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業活動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在一些街區,商家雲集,各自都使出渾身解數招攬顧客,不少商家還喜歡在門口擺出音響進行宣傳。此次,徵求意見稿也提出,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産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否則,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

住宅樓周圍不能建噪聲大的娛樂場所

經營室內和室外文化娛樂場所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不得對周圍環境産生噪聲污染。室外文化娛樂場所夜間不得營業。

徵求意見稿明確,在住宅樓及其配套商業用房、商住綜合樓內,不得進行金屬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産生噪聲污染的經營活動。同時,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以及住宅小區、學校、醫院、機關等周圍,不得新建易産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所。已建成的由文化旅遊、公安部門依法取締。

另外,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寵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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