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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檢察院張穎:心之所向是初心 行之所往顯擔當

時間:2023-09-26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張穎,女,漢族,1984年10月生,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現任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一檢察部主任,一級檢察官。張穎于2007年12月進入隆陽區檢察院,先後在公訴科、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第二檢察部、第一檢察部工作,無論在什麼崗位上,也不管擔任什麼職務,她都能恪盡職守,勇於擔當,善於創新。在平凡的崗位上無私奉獻,用實際行動踐行著一名共産黨人的擔當和使命,因工作成績突出,2016年被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評為“未檢工作先進個人”;2017年被隆陽區人民檢察院評為“先進個人”;2018年被隆陽區人民檢察院評為“優秀共産黨員”;2019年被隆陽區人民檢察院評為“優秀公訴人”;2020年被隆陽區人民檢察院評為“優秀共産黨員”;2021年榮獲保山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陽光司法秉正義,多措並舉保質效

張穎在刑事檢察部門工作時時常告誡自己:“你辦的不是案件,而是別人的人生”,正是秉持這一辦案理念下,她力爭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鐵案。為了辦好一件案子,在她的時間表裏,八小時工作制的概念早已模糊,已記不清有多少個節假日,是辦公室的一盞孤燈、一摞摞卷宗陪她度過。用她自己的話説就是案子拿不下來夢裏還在想對策。檢察工作難幹,但無論多苦多累,她都沒有半點怨言,總是保持著火一般的熱情,以堅強的毅力和無私奉獻的精神踐行著自己的入黨誓言和人民檢察官的初心。自參加檢察工作以來,張穎一直衝在辦案一線戰場,先後多次榮獲優秀共産黨員、未檢工作先進個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先進個人等多項榮譽,入選雲南省公訴業務人才庫。從檢十餘年來,審查各類案件材料、承辦和指揮辦理了各類刑事案件上千件,至今無一錯案。

嚴格司法懲罪犯,恪盡職守辦鐵案

工作中,憑藉著自身過硬的專業素質,張穎不管在什麼崗位都能兢兢業業,並對工作精益求精。始終將高站位、嚴標準、嚴格執行“三個規定”貫穿辦案始終,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針對受理的涉黑涉惡案件,有效運用掃黑除惡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會商機制,對已經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涉惡案件關口前移,提前會商,有效打牢案件的法律、證據基礎。準確把握和執行“三項規程”,及時會同審判機關召開庭前會議,做好出庭預案,確保案件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法律適用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通過程式公正實現了案件公訴的實體公正,有效避免了“拔高”和“降格”兩種傾向,防範了辦案瑕疵。

 2018年,一起普通的尋釁滋事案件報警,牽出了長期盤踞在隆陽城區及周邊鄉鎮開設賭場的涉惡犯罪集團,該集團長期、連續性地在隆陽區域內以近乎壟斷的態勢和範圍開設賭場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李某某及其涉惡集團在其他涉黑組織的包庇、縱容下,狼狽為奸、護賭參賭,形成了一定規模的非法影響力和控制力,嚴重破壞本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侵擾本地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和財産權利。因該案犯罪事實多、涉案人員廣、時間跨度長、客觀證據少等原因給審查認定工作帶來了不少困擾。她不畏艱難,以紮實勤懇的工作態度以及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認真研判案情,加班加點對在案證據開展單一審查和綜合審查,多次和偵查機關會商案件取證和偵查方向,提出偵查取證建議幾十條,面對犯罪分子百般抵賴,絲毫不懼,她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抽絲剝繭、順藤摸瓜、深挖細查,反覆審查卷宗及相關證據數百份,通過思維導圖等方式清晰分析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以及人物層級關係,用自身過硬的專業素質在“零口供”情況下追訴該涉惡集團潛逃在外的首要犯罪分子陳某某,依法嚴懲了陳某某及其他犯罪集團成員,圓滿完成了保山市第一例涉惡犯罪集團案件的審查起訴任務,有效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優化了當地經濟發展環境,還給人民群眾一片海晏河清,用責任和擔當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貢獻了檢察力量。

心繫特殊群體,尚法柔情,懲罰教育相結合

法條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卻是有溫度的。張穎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第一任負責人,在辦理每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三項教育”(做好起訴階段的引導、溝通教育;做好庭審中的剖析警示教育;做好判決後的跟蹤教育)、“七個查清”(全面查清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無被教唆或被脅迫參加犯罪;有無疾病或是否在校學生;犯罪動機和原因;案前及案後表現)、“四項監督”(監督偵查機關在偵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無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取證、徇私枉法的行為;監督審判機關在審判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所享有的權利是否得到充分行使;對判處緩刑、管制和不起訴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複學、升學與就業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相對不起訴以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活動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幫教,定期進行回訪考查,避免其重新犯罪)同時,把未檢工作與家庭、學校、社會聯繫起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存在責任年齡不清、戶口證明材料自相矛盾,嫌疑人自稱未成年等諸多問題,通過引導偵查、自行補充偵查或骨齡鑒定等方法,多次把偵查機關以已滿18周歲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確認為未滿18周歲。如在審查起訴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家屬提供的嫌疑人出生證明材料與派出所戶口證明記載不一致,且該已于2009年因盜竊罪被昌寧縣法院判處過刑罰,年齡依據為派出所戶口證明(1990年出生),即當時昌寧法院對王某以成年人認定。針對王某第一、二次行為時是否成年的關鍵問題,張穎馬不停蹄地來到王某出生地及鄰里、親屬家中進行了週密而慎重的調查取證,同時對王某作了骨齡鑒定,結合查證的出生證據,依法確定了王某第一、二次實施行為時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尚未成年的事實,依法認定王某不構成累犯,切實有力地保護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此外,張穎認真研究轄區內青少年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情況,結合青少年身心特點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特殊辦理機制,積極探索“辦案質效化+權益特殊化+回歸人性化+防護聯動化+普法全面化”五位一體的未成年人案件辦案和預防工作模式。精確把握未成年人黑惡案件認定標準和處理原則;對未成年人參與黑惡勢力開展專題研究,提出了構建校園內外立體防控機制、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教育監管和特殊學校矯正機制,建立網上巡查機制和校園周邊綜合治理的建議意見。嚴厲打擊了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拉攏未成年人參與黑惡組織等犯罪活動。

多措並舉,聚焦陣地抓宣傳

針對青少年犯罪預防的難點,依託辦案基礎延伸工作職能,張穎在辦案基礎上延伸檢察職能,多方呼籲家庭、學校、社會共同來關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主動加強與團委、婦聯、司法局、教育局、關工委、公安局、法院等相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共同建立幫教監管觀護體系,形成預防、維權的工作合力。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具有社會普遍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檢察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堵漏建制,聯合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妥善處置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及科學做好預防性侵害教育。通過加強社會配套體系建設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張穎在工作中充分利用宣傳載體,一方面是送出去。組織開展“青少年維權崗進學校、進鄉鎮、進社區”專題法治教育活動;另一方面是迎進來。開展法治教育基地活動和法庭觀摩活動,以增強未成年人遠離犯罪的法治意識和面對不法侵害學習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技巧。結合本區青少年刑事檢察工作實際,積極投身青少年犯罪預防普法工作,依託普法宣傳,努力實現由打擊青少年犯罪向預防青少年犯罪的轉變為目標,有力促進了檢察工作中青少年普法教育和犯罪預防工作的全面推進。

花開頂枝分外紅。張穎始終堅持在工作上“用心”,在平凡的崗位上默默奉獻、辛勤耕耘,以實實在在的行動參與到檢察工作中來,以求真務實的舉措力保實現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義,始終以功成必定有我的擔當精神和功成不必在我的奉獻精神,做到了心之所向是初心,行之所往顯擔當。今後的日子裏,張穎將一如既往用實際行動來詮釋一名共産黨員、基層檢察官的為民情懷和正義力量。

(責任編輯: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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