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男,白族,法學大專文化,1973年5月16日生,雲南省怒江州蘭坪縣營盤鎮新華村人,1994年7月到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教育局丙中洛鄉秋那桶村嘎幹堂教學點任教,1998年9月調入貢山縣司法局,2013年1月11日被貢山縣委任命為貢山縣司法局丙中洛司法所所長。任前他向當時的局領導立下軍令狀“我下去丙中洛司法所是去幹工作的,請局領導放心,我一定會把丙中洛司法所打造成為我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亮點。”2019年7月調任茨開司法所所長。劉東任司法所所長10年來,緊扣司法所9大工作職能,13項工作任務,認真學習貫徹宣傳落實黨的十八大、黨的十九大、黨的二十大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切實做到“兩個維護”的思想理念。
注重基礎設施建設
2013年1月,劉東到丙中洛司法所任職後,積極向主管機關貢山縣司法局反映了丙中洛司法所基礎設施較差的情況,並得到了縣司法局的大力支援。同年4月底,縣司法局派駐施工隊。坑坑洼洼、泥塘滿地、雜草叢生的土院壩得到了硬化,辦公室水泥地面全部鋪上亮堂的瓷磚,院壩打了堅固的圍墻,修建了花臺並種上了花草樹木,辦公室的防盜門全部換成實木門,院壩裏擺上了乒乓球桌,樹立了標準旗桿,辦公場所和院壩的所有墻體都重新進行了粉刷,院壩外墻粘貼了相關的業務宣傳標語和字畫,院壩的內墻設置了法制宣傳欄、政務公開欄、工作人員公示欄、警示教育欄、社區矯正工作流程圖、調解糾紛流程圖、調解委員會資訊公示欄,增設的洗澡室安裝了太陽能,建立健全110項規章制度全部上墻,裝潢後的丙中洛司法所煥然一新。
全身心投入人民調解工作
進入司法系統以來,劉東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認真學習鑽研“楓橋經驗”,在“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在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的基礎上,實行了鎮、村兩級人民調解組織必須遵守的“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重大事情不出鎮,組村必須逐級調解才能交由鎮調委會調解”的調解模式,取得了較好的調解效果,受到了上級相關部門和轄區百姓的一致認可。
劉東任丙中洛司法所所長期間,規範了丙中洛鎮轄區內的5個調委會(鎮級一個,村級4個)的調解工作,為原先沒有印章的四個村級調委會申請篆刻了調解委員會印章,指導鎮村兩級調委會通過選舉、聘任方式配齊了各調委會的一名調委會主任、兩名副主任與各組調解員,共配齊配全了丙中洛鎮91名調解員。
調任茨開鎮司法所所長後,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他又配齊了茨開鎮10個調委會的委員,由原先每個調委會1名主任,3名副主任,配齊到1名主任,4名副主任。2021年,他再進一步指導配齊到1名主任,6名副主任,並向縣公安局申請篆刻9村居調委會的印章。規範了各個調委會的調解文書。定期舉行調解業務技能培訓,協調各村委會安排專門的調解室和配備辦公設備。經過不懈努力,先後使丙中洛、茨開兩鎮的鎮村兩級調委會的工作均規範地走入了正軌。
劉東在調解工作中,採取“即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方式,參與和指導調解案件934件,調解成功917件,調解成功率達98.17%,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400多萬元。
調解案例:自掏腰包墊付勞務工資
2016年5月30號,甲先生到丙中洛司法所反映:“我在丙吉公路打工,現在身染疾病,急需用錢出去看病,要求包工頭乙老闆結算並支付勞務工資,但包工頭不予結算工錢,請求司法所幫忙向包工頭乙老闆追討工錢5775元。”
丙中洛司法所所長劉東受理後,立即向乙老闆所屬丙吉公路指揮部反映,乙老闆來到司法所接受調解,但乙老闆以工程還未到期、撥不到款為由,沒錢給付給甲先生的勞務費。經丙中洛司法所工作人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並將心比心的耐心調解,工頭乙老闆答應先從親戚處借3000.00元,自己拿出75元,先期支付給甲先生3075元勞務費,其他2700元無法籌集到,要求後續支付。但甲先生以急需治病用錢為由,要求乙老闆一次性支付,並聲稱病好後也不回貢山了,無論怎麼調解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協定。
為了甲先生的病能得到及時治療,劉東決定自己借給乙老闆2700.00元現金,讓工頭乙老闆一次性把甲先生的5775.00元勞務費結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高高興興當場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事後,劉東説,穩定是發展的前提,穩定才能保證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如果本案處理不好,將耽誤申請人的最佳治療時機,還會增加申請人討要工錢的煩惱,會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給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調解案例:“既要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抓前端治未病”
2020年9月26日20時許,A某某酒醉後因土地問題電話聯繫其C某某,發現自己的電話被親戚拉黑後,來到C某某家中對親戚拳打腳踢,在鄰居勸説下停手。2021年3月9日A某某以故意傷害罪被貢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回到貢山縣居住地的A某某未到茨開司法所報到接受安置幫教,茨開司法所所長劉東隨即與茨開邊境派出所聯繫,共同尋找A某某,在其女朋友處找到A某某。2022年6月9日,茨開司法所與邊境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對A某某進行了交心談心、心理疏導、幫助教育,在工作人員的耐心教導下,A某某表示以後會接受相關單位的安置幫教。
劉東考慮到A某某犯罪的動機及其原因,認為A某某犯罪行為已受到了法律的懲罰,但是問題的根本癥結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經過反覆推敲,認為只有把A某某與C某某的土地糾紛解決了,才能從根源上預防A某某再次犯罪的可能。劉東經與茨開邊境派出所、茨開村委會進行細緻分析研判後,三方一致認為“抓前端、治未病”,提前介入A某某與C某某山林土地糾紛案。
茨開司法所所長劉東等人到C某某家調查了解情況得知,C某某在2018年就已經把A某某一家的農村土地承包證書幫忙辦好了,而A某某在未與C某某當面弄清事情來龍去脈的情況下,導致了犯罪。2022年7月13日,茨開司法所、茨開邊境派出所、茨開村委會組成聯合調解小組,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經過調解小組的耐心勸解與事實疏導,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協議: 一是雙方置換土地,A某某家位於魯永(地名)的1.05畝承包地和余某(鄰居)家下面三分左右的一塊地、林權、置換給C某某家使用;二是C某某將A某某家旁邊的兩畝左右的自留地置換給A某某家使用;三是本協議的履行時限在本季農作物耕作後並於2022年12月01日前履行完畢;四是如當事人雙方違反以上約定,支付對方違約金五千元人民幣。
調解結束後,茨開司法所所長劉東對身邊的工作人員説,“我們要繼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既要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抓前端治未病’,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預防性措施,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
時刻心繫社區矯正工作
劉東嚴格按照《社區矯正法》及其《實施辦法》,規範業務、嚴肅監管。建立健全了鎮村兩級的社區矯正管理機制,設立了以司法所主管、派出所輔助、村委會協助組成的監管機制,結合社區矯正人員實際情況,分別為不同的社區矯正對象制定了社區矯正方案。通過周見面報告、外出審批、月走訪、月思想彙報、月集中教育、月社區服務、季度考核、年度鑒定等規定動作規範運作,切實做到周聞其聲,月見其人。同時,針對每位社區服刑人員成立幫教小組,社會志願者、監督人、責任人落實到位,逐人逐級落實監管教育責任,實行一人一檔管理。劉東工作過的司法所都有效推進了社區矯正工作規範運作,他傾情傾力傾心做好轄區內社區矯正對象管理服務工作,積極為困難社區矯正對象爭取政府的扶持,實行“嚴管厚愛”監管模式,有效保障了轄區社會安全穩定。
社區矯正案例:以情感召 以法服人
陸建明因犯非法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3年9月 26日被貢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劉東對陸建明進行社區矯正宣告後,針對陸建明思想負擔過重的心理,沒有將其作為一名犯罪分子對待,而是與其平等對話,以拉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況、生活工作情況,引導他正確看待其罪行,認罪伏法,遵守規定,服從監管。劉東與陸建明的談話在輕鬆氣氛下進行,使其感受到社區矯正工作人性化“嚴管厚愛”的管理模式,消除了其抵觸情緒,陸建明對於劉東的詢問和告知的有關社區矯正監管規定,表示一定服從監管。
在對陸建明的社區矯正監管過程中,劉東也適時地對他進行政治理論教育,促進他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摒棄悲觀的情緒。通過劉東循序漸進,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針,陸建明對劉東充分信任,並能推心置腹地主動與劉東交流溝通,十分配合工作,思想上有了重大轉變,生活態度認真,工作熱情提高。由於陸建明多年從事土特産生意,在劉東的鼓勵下分季節的開始買賣各種土特産。劉東定期或不定期對其進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及社區矯正工作相關知識的教育。陸建明在接受社區矯正期內,積極參加公益勞動,認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覺悟明顯提高,逐步拾回了信心,樹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氣,再次揚起了生活的風帆。
2015年3月,陸建明因見義勇為被貢山縣人民政府表彰“貢山縣2014年度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因有立功表現,2016年,被怒江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一年、緩刑考驗期一年,于2017年9月25日解除社區矯正,提前回歸了社會。
積極組織參與法治宣傳工作
10年來,劉東組織開展法治宣傳143場(次),發放各類法治宣傳資料78241份(冊),受教育群眾達112478人(次),他以“跨怒江躍高山到哨所”、到“百姓田間地頭”、用“黃昏入戶”等手段創新法治宣傳方式方法,通過豐富宣傳內容,創新宣傳手段,強化宣傳效果,使法治宣傳真正做到了家喻戶曉,轄區上下形成了濃厚的法治氛圍,有力提升了轄區廣大幹群對法律的知曉率、滿意度。
共抓齊管其他工作
劉東不斷建立健全安置幫教工作,建立規範安置幫教對象“建檔、教育、跟蹤、幫扶”的管理模式,積極為困難的安置幫教對象爭取政府幫扶資金;積極為黨委政府建言獻策,當好參謀助手;撰寫工作簡報300多期;解答法律諮詢1716人(次);代寫法律文書251份;建立健全《安置幫教對象走訪登記表》《電話記錄簿》《調解員花名冊》《法制宣傳教育登記表》等相關臺賬。
劉東的工作事跡先後多次在省、州、縣各電視臺報道。在擔任丙中洛司法所所長期間,丙中洛司法所在2014年被雲南省司法廳評為一批“國門司法所”,2016年11月被雲南省司法廳評為第二批貢山縣第一個“省級規範化司法所”;2013年至2014年被怒江州司法局先後評為第一批“五好司法所”、第一批“基層司法工作示範所”,劉東于2003年8月,被貢山縣委縣人民政府評為“2001·4-2003·4”嚴打政治鬥爭先進工作者;2015年8月1日,被貢山縣委政法委員會評為“優秀政法幹警”;2017年10月12日,榮獲貢山縣總工會有獎徵文三等獎;2021年5月21日,榮獲中共貢山縣第二屆“學習強國·學習達人”學習競賽三等獎;2022年6月,榮獲中共貢山縣第三屆“學習強國·學習達人”學習競賽三等獎;2019年1月10日榮獲司法部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試點工作表現突出個人。
劉東下一步的工作目標:再打造一個規範化司法所。
(責任編輯:孟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