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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分銷渠道配送商未及時返還代收貨款,企業通過訴訟全數追回

時間:2023-07-06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企、合規經營,提升企業履約風險防控能力和水準,針對合同簽訂、履行及管理問題,選取典型案例進行剖析,以指導相關單位提高合同管理水準、增強業務合規意識、有效防範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

2019年9月1日,A公司與B簽訂分銷渠道配送商協議,約定:A公司為B提供A公司産品,B在A公司劃定銷售區域負責産品配送承運;A公司按一定標準支付B運費,結算運費以A公司確認的送貨單據為憑據;B在接到A公司業務人員遞交的銷售訂單後於24小時內完成配送;B應嚴格按照銷售訂單中所標注的品種、數量及網點進行配送;還約定了B應盡的其他義務。

後B開始為A公司提供配送服務,並將代收的貨款及時交還A公司。2019年9月23日,B提走貨物配送後,未及時將全部貨款交還A公司。A公司催要後,B于當日給A公司出具《欠款歸還保證書》,表明2019年9月23日因個人原因欠A公司貨款xxxx元,保證于2019年9月25日歸還,後B未能履行。2019年9月25日,B給A公司出具《歸還貨款計劃書》,表明因家庭遇到困難對未能歸還的貨款xxxx元,承諾分三次歸還,在2019年11月20日前全部還清。後B仍未履行。

故A公司將B訴至法院,要求B返還A公司貨款xxxx元及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20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B主張代收A公司貨款屬實,但已全部交給A公司;涉案貨物B收取的是預付款,已經在提貨前交給A公司,貨物在2019年9月23日才提走;給A公司出具欠款歸還保證書、歸還貨款計劃書,是在未核對清楚情況下所為,不同意A公司的全部訴請。

法院認為,B因代收A公司貨款未及時返還A公司,給A公司出具欠款歸還保證書、歸還貨款計劃書,係其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故應按承諾內容履行。B未能按承諾履行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A公司主張B返還貨款xxxx元,符合法律規定,因貨款返還履行期限在2019年11月20日屆滿,故A公司主張B自2019年11月2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A公司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B抗辯其收取的貨款為預付款,已在提貨前支付A公司,所提交的賬戶交易明細不足以認定,故法院最終判令B返還A公司貨款xxxx元及該款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風險提示】

一、完善公司相關書面合同內容、明晰合同相對方權責

本案係因B代收貨款而未及時返還貨款所引發的糾紛,通過該案介紹可知法院確認需返還貨款數額及應支付利息的時間為B出具的相關材料;故風險之一在於若B不配合出具結算性質的相關材料,則會以與B簽訂的書面合同作為雙方爭議的處理基礎,此時完備的書面合同尤為重要。

完備的書面合同文本應準確表述合同內容、時間、價款、價款支付時間、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合同雙方合意的最終確認結果,對保障業務合規、保證交易安全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針對涉及合同相對方代收款項性質合同,關於合同相對方代收許可權等尤為重要,因本案例涉及該性質合同,故在下文重點對許可權等作出詳細説明。

二、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管理

合同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管頭不管尾、管前不管後的情況,在合同履行階段無人跟進或不予重視,對合同履行的變化不能及時發現、做出正確的應對措施。

如上,本案法院確認需返還貨款數額及應支付利息的時間為B出具的相關材料,風險之二在於若B不配合出具結算性質的相關材料,則會以與B履行合同的過程性材料,如:訂單、送貨單、交易記錄等作為雙方爭議的處理依據,此時完整的履行過程材料尤為重要。

公司經辦人及經辦部門應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及時記錄合同履行情況,留存合同履行過程材料。

三、明確約定合同相對方代收款項額度、權利限制事宜

本案係因B代收貨款而未及時返還貨款所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與配送商的結算爭議較為常見,此時明確配送商的代收許可權、客戶是否知曉許可權限制等尤為重要。

公司經辦人及經辦部門應落實與配送商合同涉及代收許可權等的約定、客戶告知事項,降低公司貨款無法收回、資産流失之風險;且公司可採用選擇公司收款賬戶收款方式收回貨款。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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