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楊某、王某某從四川到甘肅隴南進行房地産投資開發。經人介紹,楊某認識了隴南市某房地産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隴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經協商,楊某挂靠隴南公司開發房地産項目,雙方先後簽署了三份合作協議,按照協議約定楊某向隴南公司支付了管理費,高某某向楊某移交了公司資質、證件、印章及授權委託書等手續。
經過楊某一段時間對項目開發手續的完善,2013年12月5日,楊某與王某某以隴南公司的名義與隴南某建築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協議書,施工方閆某某向楊某、王某某交納施工保證金1200萬元,項目開始施工建設。
2015年前後,隴南地區土地增值,房價漸漲。2016年9月底,高某某向公安舉報楊某、王某某挪用隴南公司資金1200萬元。2016年12月7日,隴南市武都區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2018年1月初楊某、王某某被刑拘,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2月份,武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王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4年,王某某3年,並責令楊某、王某某退賠隴南公司1200萬元。2019年3月底一審宣判當日楊某、王某某再次被逮捕羈押。楊某和王某某都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案件二審由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9年4月份楊某的妻子來到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接待律師聽取了對案情的介紹,初步研究了一審判決書。根據判決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的內容,接待律師初步判斷這是一起錯案,整個行為不存在犯罪事實。
接受委託後,辯護律師王永宏、李越前往隴南市,向隴南中院遞交了代理手續,進行閱卷,並到看守所會見了楊某。經過對案卷的深入研究,了解了全案事實,向隴南中院出具了楊某無罪的辯護意見,並和二審法官進行了意見交流。2019年6月17日,隴南中院以“原判決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且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武都區法院重審。重審期間,在辯護人的爭取下,楊某于2020年8月底再次被取保候審。
一審期間,經與楊某溝通,了解到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辦案人、公安機關辦案人帶著報案人高某某等人,到看守所的辦公室和楊某、王某某溝通協商退出項目,交由高某某開發的事項,並製作了談話記錄,楊某和王某某均不同意。得知這一情況後,辯護人及時向武都區法院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申請調取高某某的報案材料、看守所製作的談話記錄等。拿到這些材料後,辯護人進一步申請公安人員、高某某等人出庭。武都區法院組織了庭前會議和兩次正式庭審。因控辯雙方爭議極大,三次庭審共進行了八天,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了辦案違法的問題。2022年5月初,武都區法院再次判決楊某、王某某挪用資金罪成立。楊某被判4年有期徒刑,王某某被判2年有期徒刑。二人再次上訴至隴南中院。
二審之初,辯護人向二審法院遞交了開庭申請,並多次與法官溝通案件情況,反覆強調此案沒有犯罪事實,一審判決犯罪明顯錯誤,以及錯案的後果等。
2023年3月初隴南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並安排了隴南市某單位的數十人旁聽了此案。辯護人從程式和實體多方面陳述了辯護意見,指出一審判決中的多個問題,並且提出在優化營商環境大背景下,法治環境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2023年4月中下旬,隴南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判定楊某、王某某無罪。
這起案件從立案到終審判決歷經六年多時間。一起錯案能折射出多方面的問題,如果高某某能信守雙方簽署的合作協議,如果司法機關能謹慎把關、客觀審查此案,都不至於讓錯誤和損害持續。
2011年開始項目規劃、籌建,案發後投資人楊某、王某某被羈押,項目被迫停止,至今一直沒有完成,已屬於爛尾工程。這一後果不僅對土地規劃和利用産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更已延展到了民生。現如今,房地産市場已發生了許多變化,項目情況也和六年前不同,楊某和王某某是否還有能力和信心繼續在隴南將項目撿起來,是否能和高某某繼續合作下去,都是未知數。
良好的司法環境,對營商環境而言是重要的保障因素,對每個人的安全而言更是最大保護。楊某和王某某雖被宣告無罪,但兩人被強制羈押了500多天,六年多的時間當事人和家屬一直在為案件奔走。焦慮、擔憂、絕望、壓力等等各種心緒,在結果出來之前一直纏繞著這件事的參與者。刑事錯案不僅對楊某個人的多方面造成巨大的傷害,而且對他的家庭、今後的人生之路都形成了難以抹去的印痕。
隴南市位於甘肅省南端,與四川廣元相鄰,四面環山,交通不甚便利,又遇三年疫情,從接受委託開始,律師及助理多人數十次赴隴南開展工作。我所律師始終堅持事實和法律,堅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終取得了滿意的效果。二審宣判後,楊某的家屬在朋友圈發了一句話,感覺今天的風都是甜的。
正義也許會來得晚,來得太不容易了,但正義不會缺席,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糾正都將為社會公平正義作出新注解,每一個個案正義的實現,都將為司法積累更大公信力!
刑事辯護是康達的傳統核心業務領域之一,康達律師辦理了眾多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代表性的刑事案件,積累了大量成功案例。刑事辯護律師是社會公正和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