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公共財政最重要的來源,也是企業承擔的主要社會責任。正因為稅收來自企業的利潤,所以稅務行政執法的微妙之處在於,若有失偏頗,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獲得感。
一、背景與起因
A公司和B公司均以環保發電(即垃圾焚燒發電)為主營業務。在電廠的生産經營中,A公司在2016年獲得了廢舊物資收入、處置爐渣的收入125萬多元,以及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1326萬餘元;B公司在2016年獲得爐渣處置收入約32萬元,財政撥款1000萬元,2017年取得爐渣處置收入約48萬元,財政撥款約703萬元。
A公司和B公司認為上述收入屬於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故在2016-201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上述收入併入此類所得,並享受了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即符合條件的企業從取得經營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某稅務分局(以下簡稱“某分局”)則認為,廢舊物資收入、處置爐渣收入、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財政撥款收入(以下簡稱“四類收入”),均不屬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優惠目錄”)範疇,同時也不能作為不徵稅收入,不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據此,2021年8月底,某分局分別對兩家公司下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A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約172萬元及相應的滯納金,B公司應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約450萬元及相應的滯納金,合計1073萬元。兩家公司總共補繳了1073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和滯納金。
二、做法與經過
1.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行政復議。兩家公司對某分局的認定不服,就兩份《稅務事項通知書》,向國家稅務總局某市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這兩份《稅務事項通知書》,並退還補繳的1073萬元稅款和滯納金。
2.厘清雙方爭議的焦點,從稅法規定中尋求突破點。
(1)某分局觀點:兩家公司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並非全額享受減免,而是僅就其從事的項目符合優惠目錄的所得享受稅收優惠。一是廢舊物資處置收入,屬於企業處置其使用過的廢舊物資,與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無關。二是爐渣處置收入,因優惠目錄未規定爐渣屬於其目錄範圍,且國家的該項政策旨在鼓勵企業在垃圾處理過程中獲得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有貢獻的項目的所得(如垃圾發電售電、政府支付的垃圾處理費),而爐渣並非企業垃圾處理的産成品,是焚燒垃圾後形成的二次垃圾,不符合上述宗旨,故爐渣銷售收入不屬於優惠目錄中的所得範圍。三是即徵即退的增值稅和所取得的財政撥款,其均屬於財政性資金,不屬於從事環境保護、節能接水項目所得,但可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但如果該資金用於支出而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現因兩家公司無法提供涉及此兩類資金的撥付文件,也未單獨核算兩類資金的支出,故兩類資金仍應作為營業外收入申報企業所得稅。
(2)兩家公司的觀點。一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垃圾處理等;而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減半政策。二是所得稅法上明確,收入總額應包括項目相關的所有收入,而不僅僅是處置垃圾本身的主營業務收入,而屬於收入總額的均應享受三免三減半待遇,因此廢舊物資、爐渣,均屬於因實施環保發電項目而産生的垃圾,對其處置所獲收入,應屬於項目所得;即徵即退的增值稅,其屬於財政性資金,也與環保發電項目的投資、運營和收入直接相關,因為沒有項目收入,就不會産生增值稅,也就不會産生退稅。因此,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應納入項目有關的收入總額;所取得的財政撥款,依據《某省財政廳關於下達2016年省節能專項資金(第三批)的通知》和《中共某縣委常委會會議紀要》,其屬於公司享受減免政策的項目扶持資金,只能用於項目本身,並作為財政性資金計入收入總額。其與被扶持項目有直接的相關性,應作為項目所得對待。
(3)從優惠目錄項目的關聯性需求突破。在行政復議中,A公司和B公司從制定優惠目錄的基本原因出發,對四類收入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的關聯性進行了解釋。
3.蒐集具有公信力的證據,有理有據進行申辯。一是兩家公司所屬電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將爐渣處理收入、增值稅退稅作為了項目收入,而某省發改委對電廠項目的核準批復中,也對可研報告的內容予以認可,並要求根據核準文件辦理減免稅確認等手續。二是行政復議過程中某分局未提供證據材料,也未提供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其做出的兩份《稅務事項通知書》被認為沒有證據,復議決定撤銷該兩份通知書。
2021年12月,某分局再次做出兩份《稅務事項通知書》,就上述四類收入,認定全部財政撥款1703萬元不屬於免稅收入,但可納入不徵稅收入,因此退回711萬多元補繳的所得稅款及滯納金;其他三類收入仍然認為不屬於優惠目錄項目所得,不能享受當年度免征所得稅優惠。對於上述處理結果,兩家公司沒有異議。
三、成效及反響
1.先補繳稅款,後積極維權。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兩家公司先是補繳稅款,後又通過努力爭取權利,獲得部分退稅,體驗了從“失去”到“獲得”的歷程。兩家公司對該補繳的稅款沒有停止支付,防止繳納更多的滯納金。在繳納稅款後,與公司稅收師及律師進行積極的討論,決定是否進行維權。
2.依據法律規定,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公司與稅務機關對案件核心問題的理解,並不流於表面,而是對有關法律法規,從立法旨意出發,對法條進行解釋。在雙方的溝通、討論,以及針鋒相對的過程中,事理越辯越明,各自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稅務機關與企業對環保項目中非主營業務收入享受稅收優惠範圍趨於一致。對稅收優惠的一致性理解為後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併為兩家公司所接受打下了基礎。
3.稅務機關對相關稅法規定給於了清晰的解釋,以便企業更好的理解與遵守。稅務部門對四類收入解釋如下:一是因垃圾焚燒發電直接産生的收入,方能認定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産生的收益,並獲得稅收優惠;而廢舊物資收入、處置爐渣收入均非直接因環保業務産生的收入,無法納入免征範圍。二是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財政撥款收入的確屬於不徵稅收入,但因其屬於財政性資金,需提供撥付文件;若用於支出形成費用或購買資産,還需另做稅務處理,故需對其單獨核算;不能做到上述要求的,無法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