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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大數據助力偵查,檢察建議參與社會治理

時間:2023-06-06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賀某夥同李某某等人,以虛開騙稅為目的簽訂合作協議,由賀某負責成立物流公司、能源公司、煤炭公司等十五余家跨不同省、市的空殼公司,通過內部公司之間互開、向外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形成虛開産業鏈條,招募程某、肖某某等幾十余名員工分別負責空殼公司虛開的各個環節業務,以開展網路運輸業務、煤炭買賣業務為幌子,實施騙稅行為;為確保空殼公司能夠長期實施虛開犯罪,賀某、李某某協調政府、稅務方面的關係,利用地方稅收優惠政策非法獲取政府返稅。截止2020年12月,該團夥共向556家外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計24億余元,稅額共計3.2億余元,價稅合計27億余元,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近2億元。

2021年8月8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解放區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被告人賀某、李某某等12人提起公訴。2022年7月26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賀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至六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提前介入階段。2021年12月,解放區院受邀提前介入賀某、李某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引導偵查。解放區院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方面提出了偵查意見:一是向交通運輸部門、稅務機關了解網路運輸的相關規定,查明涉案公司所從事的網路運輸業務是否合法,據此,確定賀某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二是調取關聯公司資金流並進行審計、建議協調與本地稅務機關共同成立專案組、協調涉案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涉案公司納稅情況進行稽查、對涉案公司的賬目進行審計、調取團夥犯罪方面的證據;三是對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情況進行落實,查明騙取稅款情況,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審查逮捕階段。2022年1月1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解放區院提請逮捕賀某、李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充分履行職責,突破犯罪認定難題:一是查閱大量關於網路運輸方面的規定和政策,並多次向稅務機關專案組了解諮詢網路運輸涉稅方面的知識,準確判斷涉案網路運輸公司發生的業務是否為真實、合法的網路運業務;二是要求偵查機關提取充抵進項的ETC發票車輛資訊、實際使用石油的車輛資訊、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的運輸車輛資訊,利用大數據技術對三項數據進行比對、碰撞,通過分析發現數萬車輛中僅有幾輛車資訊相符,不符合網路運輸要求三項資訊相符的規定,認定了涉案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性質,突破了罪與非罪的認定難題;三是向偵查機關發出《繼續偵查提綱》,對偵查進展情況密切跟蹤,實時調整取證方向,完善證據鏈條。

審查起訴階段。2022年8月8日,本案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稅款損失數額。一般納稅人根據合法經營情況向國家繳納增值稅,是國家應當收取的稅款,這類稅款如果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進行抵扣,勢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但本案中涉案空殼公司所繳納的稅款對於國家來説是不應當出現的收繳款項,實質是涉案公司為了掩蓋罪行,達到長期實施犯罪而投入的犯罪成本。因此,不應當在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二是適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審查過程中有3名被告人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因案情複雜,涉案人員多、地域廣,取證工作尚未完成,存在串供風險較大,解放區檢察院經審查,不變更強制措施。被告人李某一涉案情節較輕,繼續羈押,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解放區檢察院依職權對被告人李某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依法保障了李某一的合法權利;三是在依法審查證據、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圍繞如何量刑問題,向被告人和辯護人詳細闡釋了擬認定的事實、情節,量刑建議的理由、依據和計算方式方法,12名被告人中有10名被告人表示接受,並在辯護人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庭審理階段。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提出了本案係單位犯罪的意見,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涉案公司從事合法無車承運業務,不構成犯罪的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一是根據法律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實施犯罪,或者公司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本案證據顯示,賀某控制的涉案公司均在同一組織人員管理下運作,僅設立一套賬目,根據審計結果顯示所有資金處於同一資金池,內部迴圈使用;公司賬目審計顯示,其收入金額基本等於支出金額+扣除的開票費用,開票費用金額佔比與被告人供述的收取開票費比例基本吻合;銀行交易流水顯示涉案賬戶存在大量資金回流情況;根據稅務稽查結果顯示涉案公司的進項票與銷項票基本處於持平狀態,且進、銷項票中記錄的貨物內容與公司生産經營內容明顯不符。綜合以上證據,涉案公司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二是厘清“無車承運”與“網路運輸”的合法經營模式,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2月發佈稅總函〔2019〕405號《關於開展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路貨運企業應當簽訂承攬運輸服務合同,僅限于為會員通過平臺承攬的貨運服務代開,徵收率為3%,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資訊統一留存。本案中涉案公司所經營的業務,通過大數據技術對涉網路運輸相關數據進行調取,經比對、碰撞後的結論明顯違背網路運輸車輛資訊一致的要求,經查詢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不符合3%徵收率的規定。因此,涉案公司的運營模式不是“無車承運”、“網路運輸”,而是表面利用新型經營模式,實質實施違法行為的犯罪。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

參與社會綜合治理階段。案件辦結後,解放區院根據辦案中發現的涉稅案件監管問題進行深入調研後,撰寫分析報告,總結問題並提出社會治理建議。該報告被焦作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參閱》採用,市領導對該案反映出的問題進行了批示,並要求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儘快解決。同時,解放區院就社會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監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對新型經濟經營模式的行業監管,服務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典型意義】

一是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提供準確有效取證方向。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作用,及時明確偵查手段和方向,對涉及資金流轉量大、稅務關係複雜的案件,提出由專業機構或部門進行審計、稽查,為辦案提供準確數據支援。對涉及的新行業、新領域,與相關監管部門建立聯繫,準確掌握國家規定和政策,為偵破案件提供正確的偵查方向。

二是利用“外腦”助力偵查,解決專業知識不足問題。本案的偵破需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專業性問題:第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應稅項目種類多,稅率、開票內容均不相同;第二,實施犯罪進行資金回流涉及的財務資料和銀行交易記錄多;第三,空殼公司經營內容涉及物流網路運輸、能源、煤炭等多個行業,尤其是網路運輸為國家新試點的物流經營模式。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利用“外腦”,邀請稅務部門、交通部門、審計部門相關的專家對涉及的專業知識進行詳細的解讀,準確認定犯罪。

三是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升檢察工作現代化效果。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交通運輸部門、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新試點運作的“無車承運人”平臺(現為網路運輸)經營模式尚缺乏了解與監管的現狀,成立網路運輸公司,製造網路運輸業務假像,以合法“外衣”掩蓋虛開實質。網路運輸業務是否合法成為認定本案罪與非罪的難題,檢察機關經過對網路運輸方面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運用大數據分析,成功認定犯罪。

四是主動融入大局,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檢察機關在打擊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的同時,能動履職,積極推動訴源治理,針對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重難點問題,撰寫調研文章,提出相應對策,發揮以文輔政、服務決策作用,為領導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資訊。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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