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市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公司)是負責處理該市産業集聚區企業污水和生活廢水的唯一企業,處理後的廢水直接排放黃河,廢水處理品質關乎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2018年12月中旬,市生態環境局線上監測發現該公司排放的廢水水質超標,隨即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2019年2月13日,市環境執法人員對污水處理公司外排廢水總排口進行採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總磷1.42mg/L、總氮23.4mg/L,超過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A標準(TP≦0.5mg/L,TN≦15mg/L),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2019年2月22日,市生態環境局對污水處理公司超標排放污水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於同年4月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80萬元,並以此為標準決定按日計罰處以罰款4880萬元。污水處理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于2019年4月16日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10月15日,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了《履行催告書》。經催告後,該公司仍未履行行政處罰義務。2020年1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向住所地解放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省生態環境廳尚未作出復議決定,2020年1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案件來源解放區檢察院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專項監督”中發現本案線索,認為本案涉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及經濟主體發展,遂即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
調查核實解放區檢察院調閱了卷宗、實地走訪涉案企業,並詢問雙方當事人。經調查查明:自2018年12月中旬開始,污水處理公司發現進水水質情況惡化,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分析化驗顯示TP濃度高達72.7mg/L,超出公司進水標準20倍;CD濃度高達3455mg/L,超出公司進水標準9倍。該公司雖採取積極應對措施,但處理後排放的廢水水質仍超標。後該公司多次向産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告,請求排查入管網企業排污情況,報告之後進水水質未見改善。該公司兩次向市政府請求緊急停産,未獲批准。市生態環境局線上監測發現該公司排放的廢水水質自2018年12月中旬開始持續超標,于2019年2月13日前往該公司進行現場採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超標。解放區檢察院圍繞查明的案件事實,針對性地查閱相關規定與案例,審查認為:一是污水處理公司確實存在超標排放污水的客觀違法事實,依法應當接受處罰及按日計罰。作為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承擔起維護當地經濟發展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的社會責任。二是行政處罰標準過高,污水處理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標存在客觀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罰標準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本案污水處理廠在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後積極採取了應對措施並多次主動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盡到了應急處理和報告的義務,處罰80萬元罰過不相當。該公司無力承擔鉅額罰款瀕臨破産,將嚴重影響全市重點産業集聚區的經濟發展和黃河流域的生態保護。
制發檢察建議解放區檢察院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座談交流後,于2021年6月24日向市生態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行政處罰。針對本案中發現的法院不當受理尚未作出復議決定的案件、産業集聚區管委會履職不當等問題,于同日分別向其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加強對立案人員業務素能培訓與提升,依法受理案件;建議産業集聚區管委會聯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集聚區內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集中清查及日常巡查,維護生態環境。
處理結果檢察建議發出後,市生態環境局經過再次調查核實後,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排污行為罰款10萬元,並以此為標準對無爭議的違法排污31天實施按日計罰罰款310萬元,合計罰款320萬元。污水處理公司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並繳納了罰款,本案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並結合政法隊伍集中教育整頓活動開展“以案促改”,強化業務素能培訓,規範司法活動,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産業集聚區管委會採納檢察建議,並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在轄區開展集中排查及日常巡查,規範企業管網排污,之後未在發生超標排污情況,並表示將依法合理全面履職,為優化營商環境、護航經濟發展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保駕護航。
【典型意義】
污水處理公司處理後的污水直接進入黃河,污水處理品質直接影響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品質發展。檢察機關開展超標排放污水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要依法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且合理,詳細了解行政相對人不願履行或不能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真實原因,維護法律權威性的同時,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多方溝通交流、召開公開審查座談會等方式助推爭議實質性化解,讓超標排放污水的違法行為依法受到了行政處罰,助推污水處理企業承擔污水處理的主體責任和生態保護的社會責任,構築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屏障;同時,讓污水處理公司依法免於因承擔鉅額罰款而陷入經營困境,維持正常運轉,也保證當地産業集聚區企業的正常經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生態效果和社會效果。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