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與起因
近年來,涉及快遞員、外賣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的矛盾糾紛逐步增長,針對該群體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成為法院工作的重點內容。本案涉及外賣員發生交通事故後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如何把握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的賠償規則以及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能否衝減工傷保險責任,是司法機關應探討研究的重點問題。
二、經過和做法
2021年1月,蔣某某在江蘇權某公司處從事外賣騎手工作,在接單派送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5月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該仲裁裁決書已生效。2021年8月20日,棗莊市市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江蘇權某商貿有限公司蔣某某在上班時間送單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認定工傷。2022年2月蔣某某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經濟補償金向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蔣某某不服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另查,江蘇權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中國某某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騎手僱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江蘇權某公司,僱員姓名蔣某某,保險期間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1月28日。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蔣某某在江蘇權某公司處從事騎手工作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情構成玖級傷殘,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江蘇權某公司未為蔣某某參加工傷保險,故蔣某某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江蘇權某公司承擔保險替代責任。蔣某某的工傷待遇是基於勞動關係,屬於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故江蘇權某公司抗辯為蔣某某投保的商業保險,衝減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江蘇權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蔣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共計280549.79元;(二)駁回原告蔣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三、成效與反響
本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釋法説理。在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上訴。2023年3月,本案例收錄山東高法公眾號魯法案例[2023]116號,案例發佈後受到較高關注,閱讀量為1.6萬次,同時被多家法院公眾號轉發,各地法院的法官通過內網COCALL交流學習,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經驗與啟示
一、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時能否獲得雙重賠償。首先,外賣員在交通事故糾紛中是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侵權事實,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可依據《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編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其次,外賣員與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基於勞動者身份,在發生工傷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産生工傷保險賠償關係,可依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主張工傷保險賠償。設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患有職業疾病的勞動者醫療救治或經濟補償,遵循無責任補償原則,客觀上存在工傷事實,用人單位即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中,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承擔責任的主體也不同,互不排斥,所以,受害人可依照相對應的法律規定獲得用人單位與侵權人的雙重賠償。用人單位與侵權人各自承擔所負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是否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經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減輕或免除另一方的責任。
二、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能否衝減工傷保險責任。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是一種法定義務,無論是否出於自願都必須參與工傷保險,不能以任何形式替代、減免、逃避法律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購買的商業保險實質是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是自願達成合意的行為,具有給付性,在保險期內,勞動者作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傷害後,能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商業保險區別於工傷保險的法律強制性,屬於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本案中,江蘇權某公司未為蔣某某參加工傷保險,故蔣某某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江蘇權某公司承擔保險替代責任,江蘇權某公司抗辯為蔣某某投保的商業保險,衝減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不能成立。
五、探討與評論
規範用工關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原則,護航企業健康長久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有利於減輕因工傷或職業疾病給勞動者帶來的家庭、生活等負擔,分散用人單位因工傷事故帶來的風險。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建立用工關係,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積極營造和諧勞動關係,使勞資雙方互惠發展,增強企業的競爭力、發展力、創新力。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