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針對“網約型賓館”存在的監管漏洞的問題,明確新新業態的本質屬性,厘清各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爭取黨委政府支援,開展溯源治理,堵塞監管漏洞,形成多方聯動、協作配合的治理格局,促進行業管理水準的提高。
一、基本案情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朔城區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僅8個月時間就有劉某某強姦案,湯某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王某某介紹賣淫案,梅某非法拘禁、強迫賣淫案等5起案件發生在“網約型賓館”內,其中多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明顯暴露出“網約型賓館”的監管盲點,該類問題已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線索發現和立案調查
朔城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上述線索後,根據“檢察一體化”機制,將線索移送至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速啟動調查核實程式,經初步調查發現:朔城區轄區內有12家“網約型賓館”,這類“網約型賓館”利用智慧科技與物聯網技術為用戶提供自助入住服務、無人現場經營,訂購人通過線上預約,經核驗身份及訂單資訊後接收密碼即可入住。上述12家“網約型賓館”分別在美團、攜程旅行、飛豬旅行等平臺上從事經營活動,分佈在住宅小區、公寓及商務大廈等處。
2022年4月28日,朔城區院對該案件線索立案並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定詳細的調查方案和取證清單。會後,辦案人員再次對“網約型賓館”實地查看,詢問相關人員,走訪行政審批、公安、衛生健康和體育以及應急管理等部門,收集和調取“網約型賓館”的證照辦理情況以及行政機關的監管履職情況,進一步查明:上述“網約型賓館”均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未接受消防安全檢查驗收,未安裝住宿登記上傳系統,存在監管盲區。
(二)督促履職
同年,5月6日,朔城區院組織召開由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3家行政機關參與的磋商會議,解決行政機關認為特種行業管理中未明確規定“網約型賓館”,這一行業的性質定位不清,監管職責不明確問題。會議通過分析“網約型賓館”的經營模式、行業屬性、監管特點等一致認為,最終達成“網約型賓館”雖為新業態,實屬舊事物,本質上還是酒店、旅館,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基於此,各行政機關厘清了對“網約型賓館”的監管職責,即公安部門對“網約型賓館”的特种經營許可證辦理及日常治安安全負有監管職責,應急管理部門對“網約型賓館”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和體育部門對“網約型賓館”的衛生狀況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同年5月19日,為進一步凝聚共識,切實解決“網約型賓館”監管難題,朔城區院舉行公開聽證會。聽證會邀請行政機關、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等近20人參加,共同會診“網約型賓館”監管重點和難點,共商對策。聽證會上,辦案人員對案發于“網約型賓館”的刑事案件類型、數量、危害程度等進行詳細闡述,使與會人員直觀感受到“網約型賓館”存在的潛在風險,同時將聽證焦點集中在加強監管的必要性和如何推進治理上。進一步達成共識,由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同時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聽證會後,朔城區院向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朔城區應急管理局和朔城區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現場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上述行政機關依法加強對“網約型賓館”的監管,確保轄區內“網約型賓館”合法、規範經營。
朔城區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第三方平臺入網審核不嚴格、導致違規“網約型賓館”線上運營等問題,組織相關網路平臺負責人座談,採取通報辦案情況、開展法治教育、風險提醒等措施,督促其強化企業安全意識,夯實網路平臺管理責任。相關平臺主體在會後積極嚴格落實入網審查義務,紛紛開展專項自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三)綜合整治成效
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書後高度重視,積極研究具體整改措施。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執法人員對全區“網約型賓館”進行摸排登記,責令違法經營者停業整改,對整改完成後符合條件的依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朔城區衛生健康和體育局和朔城區應急管理局對現場發現的問題責令“網約型賓館”的負責人限期整改。經過一個星期的聯合專項整治行動,朔城區範圍內的“網約型賓館”得到了徹底整治,相關經營主體有序經營,步入正軌,廣大人民群眾的入住安全得到了保障。
為推動“網約型賓館”新業態的溯源治理,朔城區院向黨委政府專題報告辦案情況。同年6月初,朔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網約型賓館”整治座談會,要求公安、市場監督、應急管理、衛健等部門開展“網約型賓館”安全問題專項治理,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由朔城區委政法委牽頭,相關部門聯合製定出臺《朔城區關於加強“網約型賓館”經營管理的暫行辦法(試行)》,從開辦條件、經營管理、違規處罰等方面進行規範,形成長效機制並視情推動地方立法。
該案的辦理得到了省政法委、省院、市委、市政法委主要領導的批示肯定及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被《新華網》《檢察日報》《法制日報》《澎湃新聞》及中央廣播電臺《中國之聲》等多家主流媒體密集報道,引發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網約型賓館”等新業態管理模式及監管問題的廣泛深入探討。2022年9月20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經過深入調研,決定推廣朔州市朔城區“網約型賓館”安全問題行政公益訴訟辦案經驗,在全省部署開展“推動整治‘網約型賓館’安全隱患問題專項行動”,以檢察力量助推新業態健康規範發展。
三、典型意義
探索新業態治理案件辦理,為“網約型賓館”案件的辦理提供指引
該案的辦理對“網約型賓館”的性質予以明確,其雖為新業態,實屬舊事物,本質上仍屬於酒店、旅館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同時,此案的辦理為“網約型賓館”的有效監管提供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司法實踐,以點帶面推動“網約型賓館”安全隱患治理公益保護,並對如何辦理此類型案件提供了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
(二)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智慧,厘清監管職責凝聚保護合力
針對“網約型賓館”監管職責不清晰,行政機關存在不同認識的問題,檢察機關進行訴前磋商,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等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集體分析會商,厘清了各職能部門在“網約型賓館”治安、消防、衛生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商討治理措施,凝聚起公益保護合力。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向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公開宣告送達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依法開展監督,確保轄區“網約型賓館”合法規範經營。
(三)開展溯源治理,形成多方聯動長效治理格局
本案中朔城區院多次將該案的辦理情況向區委、區政府、區政法委彙報,積極促進實施系統治理、長效治理。最終推動朔城區人民政府專題召開“網約型賓館”整治座談會,明確要求公安、市場監督、應急管理、衛健等部門開展“網約型賓館”安全問題專項治理,徹底消除安全隱患。針對案涉第三方平臺入網審核不嚴問題,進行法治教育和風險提醒,促進網路平臺履職管理責任。案件的辦理體現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指示要求,不局限于一案的辦理,而是通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開展專項行動等為抓手,深挖案件背後隱藏的社會治理漏洞,爭取黨委政府支援,與相關部門協同發力,助推社會治理。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