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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檢察院依託法治助理、公開聽證助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時間:2023-05-23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己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創新舉措,在呼倫貝爾市14個基層院中首次開展選派檢察人員兼任行政機關法治助理工作,搭建起“行檢聯動”平臺。通過該項舉措,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檢察院成功化解一起行政爭議案件,切實推動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深度融合,助推法治政府建設。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張某某雇傭司機駕駛著兩輛重型倉柵式貨車由滿洲裏市前往扎賚諾爾區送貨時,被扎賚諾爾區交通運輸局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公安局路口查扣,依法對該車進行了檢查,檢查時發現兩輛車均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經詢問取證,駕駛員現場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明。扎賚諾爾區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車輛所有人張某某共計罰款陸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張某某不服,情緒激動,多次陳情鬧訪,並提起了行政復議。

二、發揮法治助理職能發現案件線索

2022年8月,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人員作為兼任司法局法治助理,通過與司法局開展行政執法機關案件評查,認真審查了張某某的行政復議案件,認為此案具備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條件。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兩輛車是同一時間、同一地段被查驗,兩輛車的違法行為具有持續性;車輛實際經營者均為張某某,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同一個人;處罰理由均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交通運輸局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原則,且與行政執法合理性的基本原則相悖。為此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檢察院對該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依職權向交通運輸局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其撤銷原行政處罰,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三、召開磋商會

2022年8月,在檢察長的主持下,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人員與扎賚諾爾區司法局、扎賚諾爾區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就該案召開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磋商會,對如何化解行政爭議、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了深入探討。

四、向當事人進行釋法説理

2022年9月,承辦案件檢察官就該案向當事人進行釋法説理,承辦案件檢察官圍繞當事人關注的罰款幅度問題充分運用法律法規和現有的案例,把“法理”向當事人講透,同時耐心疏導當事人的不滿情緒,把“事理”向當事人講清。最後,當事人表示同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五、召開公開聽證會

2022年10月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檢察院採用線上加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召開聽證會,承辦檢察官就該案的事實、法律適用及罰款幅度等爭議焦點進行全面介紹,參會聽證員對案件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討論。經過承辦檢察官釋法説理、耐心化解,交通運輸局表示將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下調罰款金額至參萬伍千元,行政相對人張某某對交通運輸局預重新作出下調罰款數額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認可,參會聽證員對下調罰款金額一致表示認同,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與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自願和解。由此,當事人張某某終於解開了心結,願意和解。

六、典型意義

由於本案案發時正處當地疫情過後,頻發的疫情導致個體工商行業發展嚴重受阻,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客觀因素,執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溫度,護航民生民利。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秉持“止于至善”的司法理念,通過強化能動履職,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助力社會治理現代化,實現辦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這種監督方式,最大限度的實現定紛止爭,做到案結事了人和,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將“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貫徹監督始終,切實提升監督成效,不斷開創法律監督工作新局面。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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