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與起因】
2019年10月左右,在準格爾旗魏家峁鎮雙敖包村神樹峁社,因日常土地耕種産生糾紛,村民劉某甲故意將同村任某甲、任某乙、劉某乙三人地裏的數株杏樹用除草劑損毀。任某甲等人發現杏樹死亡後報警。
【做法與經過】
準格爾旗公安局偵查後以劉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受理後,經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本案係鄰里矛盾引發的民間糾紛,為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辦檢察官決定就本案組織刑事和解。
通過深入當地村委和詢問村民,檢察官對雙方當事人矛盾糾紛有了充分的了解,檢察官通過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説理,讓當事人坐到一起將心結打開,最終雙方同意刑事和解。2022年4月14日,經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主持、雙敖包村村民委員會參與、值班律師見證,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並於當日劉某甲向三名被害人支付賠償款12400元,三名被害人向劉某甲出具諒解書。
2022年5月10日,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針召開劉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決定不起訴案公開聽證會,邀請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旗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律師代表擔任聽證員,並邀請人民監督員對聽證全過程進行監督。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向參會的人員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並對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聽取被害人意見情況、刑事和解情況和擬不起訴理由進行闡釋,劉某甲闡述了自己實施犯罪的詳細經過,人民監督員就本案是否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能否對劉某甲不起訴等內容提出監督意見。最終經過聽證員評議後,一致認為劉某甲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社會效果及法律效果均得到了均衡,也做到了檢察權和情理法的有機統一,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彰顯了人文關懷,對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有種積極作用,參會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劉某甲不起訴。最後,案件承辦檢察官對劉某甲進行了普法教育,希望劉某甲能夠引以為戒,改過自新,知法守法。劉某甲就其犯罪行為表達了深深的懺悔,並表示一定吸取教訓,感恩國家,珍惜機會,做個有益於社會的人。
2022年5月17日,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依法對劉某甲作出不起訴決定。
【成效與反響】
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承辦檢察官先後二次回訪當地村委會和當事人,經了解,雙方當事人現已和睦相處,三名被害人也表示不僅為雙方當事人化解了長期積攢的矛盾,更讓他們得到相應的賠償款,下一步他們將會用賠償款重新栽種樹苗。同時,通過組織刑事和解、召開檢察聽證及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在周邊村子裏廣泛宣傳,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使村民關係更加融洽,也降低了村委會化解群眾矛盾的壓力。
【經驗與啟示】
一、因鄰里矛盾引發的民間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作為檢察機關,如果簡單的一訴了之,容易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進一步激化,不僅會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也可能會增加一批涉訴信訪案件,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犯罪為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且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願意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被害人自願和解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主動履職,組織雙方當事人刑事和解。
二、檢察機關對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公開聽證的,應當對聽證員就案件事實提出的問題做好相應解答,在聽證員評議時,認真聽取參會聽證員的意見並對聽證意見做好相應記錄,同時要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使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增強檢察機關辦案透明度、提升檢察公信力。不僅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政策解讀、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深入釋法説理,更有效推動案結事了人和政和,真正贏得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援。
三、檢察機關應當始終堅持司法為民理念,規範能動履職,使被害人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社會矛盾糾紛得到相應的化解,更能使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悔罪,心甘情願的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同時也使其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做到心服口服,真正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自願性和自覺性,有效減少了司法對立、促進社會和諧。
【探討與討論】
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從矛盾糾紛根源出發,通過深入調查核實,細緻溝通了解,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最終化解了一場民間矛盾糾紛。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完善組織刑事和解的程式和方法,對於符合聽證要求的,做到應聽證盡聽證,同時,對於符合條件的不起訴案件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組織檢察官深入鄉村和社區進行普法,定期開展法律宣講活動,使更多的人民群眾能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進一步降低社會矛盾發生幾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