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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沂源縣:沂源檢察多元化司法救助托起“受害果農的希望”

時間:2023-04-23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農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和大局意識,秉持“以我管”“促都管”理念,堅持打擊犯罪和保護無辜並行,積極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向疑難複雜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延伸,注重加強公檢法部門之間協作配合,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精準識別、合理確定被救助對象,形成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救助格局,切實增進民生福祉,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背景與起因】

被救助人王某起,男,1943年7月7日出生;被救助人翟某增,男,1962年5月2日出生。其餘40名被救助人基本情況略。均係刑事案件被害人。

2014年至2019年間,王某林、張某英夫婦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購買硫酸銨、硫酸鉀等原料後,先後通過自行加工、代加工等方式,生産偽劣複合肥料,後通過張某文、趙某文等人銷售給山東省沂源縣及周邊的王某起、翟某增、王某華等眾多農戶,農戶使用該複合肥料後造成蘋果樹、桃樹等農作物死亡、樹葉發黃等現象,給每戶農戶造成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的損失。山東省沂源縣公安局對王某林等8人以涉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立案偵查,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沂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2月27日,沂源縣檢察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對王某林等8人提起公訴。2020年11月26日,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以王某林等8人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分別判處其一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徒刑、並分別判處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金。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本案救助線索係沂源縣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

調查核實。王某林等8人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一案,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到法院判決,前後歷時近兩年,被害人數多、案件情況複雜、訴訟週期長。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受害果農三五成群不斷到沂源縣公、檢、法部門,詢問案件進展及贓款追繳情況,更有部分受損嚴重的果農情緒激動,産生陳情傾向。對此,沂源縣檢察院黨組高度重視,決定組建由控申部門和刑檢部門檢察官組成的聯合接訪辦案團隊,協調公安、法院依法有序推動刑事案件訴訟進程,梳理受害果農資訊,依職權適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式,共同做好受害果農來訪接待工作。考慮到該案案發時間跨度長,受害果農居住分散、遭受肥害情況未定損,且多個被告人真實經濟狀況不明朗,短時間內難以確定救助對象和範圍等實際情況,為提升救助時效,沂源縣檢察院主動與公安、法院召開聯席會並達成共識,沂源縣檢察院作為本次司法救助主體單位,負責資金協調、案件辦理;沂源縣公安局發揮偵查職能優勢,協助調查核實受害果農基本資訊、肥害損失及家庭困難狀況;沂源縣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多渠道全方位分析確認被告人賠償意願和賠償能力,幫助厘清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受害果農範圍。

在沂源縣公安局和沂源縣法院的大力支援下,沂源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涉及的眾多被害人中,王某起等42名受害果農因購買使用王某林、張某文等人生産、銷售的假化肥,造成其正值盛果期的蘋果樹、桃樹等嚴重受損甚至死亡,42名被害每人平均為靠種植果樹為生的普通果農,果樹收益為其家庭唯一經濟來源,生存所指。肥害不僅造成果樹當年絕産,而且極大影響了果樹未來預期收益。由於王某林等8人賠償能力有限,王某起等42名受害果農多數未獲任何賠償,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

實施救助。本案涉及沂源縣域內多個果木種植大鎮,事關幾十戶受害果農切身利益,面對救助對象人數多、財力有限、一級救助難以滿足需求的現狀,沂源縣檢察院及時將該案提請淄博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兩級院綜合考量案件實際情況,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間,先後分三批次向王某起等42人發放救助金共計10.4萬元。在進行司法救助的同時,沂源縣檢察院聯合沂源縣法院、沂源縣公安局協調屬地鎮政府和村委,對本次救助的2位失獨果農和1位罹患重病的果農,申請低保金;對7名年老體弱、處於貧困邊緣戶和2名脫貧不穩定戶列為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予以重點關注,落實政策幫扶。

救助效果。2021年國慶假期後,沂源縣檢察院再次聯合沂源縣法院和沂源縣公安局對被救助果農家庭開展回訪,通過走村入戶交流,並到田間地頭訪查了解,大部分被救助果農將司法救助金用於止損再生産,新栽種的果樹長勢喜人,原受損施救後存活下來的果樹也已逐漸回復生機,果實挂滿枝頭,被救助果農的家庭生産和生活都已回到正軌。該案救助過程中,受助果農代表向沂源縣檢察院贈送多面錦旗,以表達對檢察機關的感激之情。該案的成功辦理,達成了被告人服判、被害人滿意、人民群眾認同、黨委政府認可的雙贏多贏共贏局面,真正彰顯了司法機關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使命擔當。

【典型意義】 

本案係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涉眾型、涉農型經濟犯罪被害人予以重點救助、綜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檢察機關堅持能動履職,摒棄就案辦案、機械辦案思維,在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細緻審查追贓挽損情況,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依職權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式。對內加強上下級之間縱向聯動,對外強化公檢法部門之間橫向聯合,積極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多方互動、同向發力,做到救助與辦案同步、説理與釋法同行,著力將司法救助工作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自覺將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相銜接,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對被害人家庭開展多元幫扶,並適時進行跟蹤回訪,持續關注其生産生活狀況,確保既解決群眾現實困難,又維護社會長期穩定,從而實現案結事了、政和人和,厚植黨的執政根基。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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