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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法理情理不可缺 孩子所購房屋不可“執”

時間:2023-04-14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一、背景與起因

委託人小梁,來到律所後一直焦急不安仿佛有好多話想跟律師説,小梁説道:“兩位律師我該怎麼辦,快幫我想想辦法,因為我父母的事情我名下的一套房子被查封了現在是我唯一的住房了。”

委託人是個大學生剛畢業沒多久,在高中時期小梁便向父母廖女士與梁先生提出想要以後在A市有一套房子,小梁的父母便答應贈與小梁124萬元用於支付房子的首付30%,當時還未成年的小梁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在之後還向銀行辦理貸款借了345萬元用於支付房屋按揭款。2016年時開發商向小梁交付了房子,併為小梁辦理了預告登記手續,而廖女士作為小梁的母親于當年10月份出租出去。

在2013年—2016年期間由於委託人小梁的父母廖女士與梁先生向李某一共借了400萬元,2017年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廖女士與梁先生償還借款,同日李某申請法院查封了梁先生與廖女士的兒子小梁名下位於A市的房産。

現梁先生與廖女士的兒子小梁起訴到法院,原告為小梁,被告為李某,第三人為小梁與廖女士。訴訟請求為立即終止執行位於A市的房産,並解除對該房産採取的查封措施,確認位於A市的房産歸原告所有,玉林市某區法院已受理該案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父母為子女名義購買並登記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債務而被強制執行。

二、做法與經過

律師給到意見,從房屋購進支付款項、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房屋是否進行預告登記入手,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對案涉房屋進行確權,要求李某不得執行涉案房屋並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措施,但有不利於小梁的地方,也就是小梁父母借款時間在前,而為小梁購買房屋時間在後,畢竟從時間點來看容易被法院認定登記在其兒子小梁名下存在躲避債務的嫌疑,因此律師要從按揭款後續的還貸以及合同的簽訂主體還有實際使用人、登記權力人入手。

委託人聽到律師這番話心裏一下子踏實了很多,因為不管是合同的簽字還是登記權利人以及後續還款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去進行的,關鍵就在於委託人的父母贈與委託人購房首付款這124萬元是在父母的債務之後,而且當時並未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

辦案律師為避免案涉房屋被執行,立馬向委託人收集證據材料調取銀行流水明細,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只有確認該房子屬於委託人後才能阻礙申請執行人李某的強制執行。

案件最終結果,法院判決不得執行委託人小梁位於A市的房屋,確認位於A市的房屋歸小梁所有,並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措施。 

三、成效與反響

因該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該案件類型也是近些年來比較新穎又多發的案件,現實生活中這種類似的案件比比皆是,父母贈與購房款給孩子購買房屋更是人之常情是符合現實社會的發展亦符合我國現實國情,不能僅僅因為其父母債務在前,購買房屋在後就認定是父母有逃避債務的嫌疑。

在日常辦理的案件中,也常常接到類似父母贈與孩子房産的案件,近年來由於房價高企,子女購房財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資助,父母為子女支付大多的費用可以説是傾其所有,父母何嘗不是為了子女著想,為了子女能夠安居樂業,父母為了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以及歸屬問題,往往也就成了社會的熱點。

如認為案涉房屋是登記在委託人小梁名下的,應當是通過追加委託人小梁作為其與父母梁先生、廖女士之間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階段的被執行人或者應通過撤銷之訴,要求撤銷其父母將案涉房屋登記在委託人小梁名下的行為。而不是法院直接在民間借貸案件訴訟階段直接查封案涉房屋,並簡單粗暴的下一紙裁定書,直接將登記在小梁名下的案涉房屋進行查封,並直接認定案涉房屋是其父母梁先生、廖女士登記在委託人小梁名下。如此,法院便是以裁定代替了審判,使得委託人小梁沒有救濟途徑,只能通過提起異議之訴的方式來解決。

最終結果委託人十分滿意,不僅能保住父母出資贈與自己購買的唯一住房更是維護了自身合法的權益。

四、經驗與啟示

父母贈與自己孩子首付款用於購買房屋是當今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並非所有的合同都要採用書面的形式,如對該現象加以嚴格限制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本案中,原告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判斷是否能夠阻礙對方的執行,首先要從提起該執行異議的主體是否為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

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保留相關證據比如支付按揭貸款的銀行流水、首付款的支付憑證、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收據、繳納契稅的發票等能夠證實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並且要及時的辦理預告登記以及不動産登記手續,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只有登記在不動産登記簿上的産權人才是合法的所有權人。

父母贈與自己孩子首付款一般不會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但通過這個案件律師還是建議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論是購買不動産、動産或者是贈與他人大額的金錢時應訂立合法有效的書面協議,只有完善相關的手續在糾紛發生時才能從容的應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探討與評論

律師時刻謹記維護法律尊嚴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漫長執業的生涯中,保持一顆菩薩心腸,對弱者抱以同情施以援手,遵守規則意識,熟練運用規則,利用規則去處理問題去解決問題。秉持俠義精神一諾千金、匡扶正義,為中國法治建設有所作貢獻!不必追求每個案件都能有完美結果,但必須一直在追求完美的路上永不止步,為別人搭臺子,成就更多人。

具體到本案中,父母贈與孩子首付款不過是為了以後子女能夠安居樂業,作為律師能夠為委託人小梁保住唯一房産不被執行正是職責之所在。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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