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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産權權利濫用的應對——淺析“一品石”商標及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時間:2023-04-13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案件年度報告(2021)摘要》,從最高院2021年審結的智慧財産權案件中梳理出44個法律適用問題,以期進一步傳播智慧財産權法治理念,營造有利於智慧財産權高品質發展的法治氛圍。集佳代理的“一品石”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為著作權典型案件入選該報告。

因多種原因,商標搶注多年來已成為一種很不正常的社會現象,雖經多年治理,仍屢禁不止。對於品牌商特別是國外相關權利主體而言,因商標註冊制度差異等原因,其商標品牌如若未能在中國及時註冊,不僅將面臨被他人搶注的風險,還可能遭遇搶注者發起的行政投訴、民事訴訟等“維權”程式,這種“權利”濫用讓品牌商或在先權利人為此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及經濟成本,成為眾多品牌商的心中之痛。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06年2月,福庫好希士株式會社通過委託創作的方式取得“一品石”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並於2012年1月轉讓給福庫電子株式會社。福庫電子株式會社、福庫好希士株式會社于2006年在南韓研發推出並宣傳“一品石”系列內膽電飯煲産品,“一品石”美術作品附著于電飯煲産品上在南韓首次公開發表。“一品石”美術作品係在借鑒朝鮮王朝著名書法家金正喜獨創的書法字體“秋史體”的基礎上獨立完成的書法文字造型作品。福庫電子株式會社2007年4月參加在廣州舉辦的廣交會時,曾對“一品石”內膽電飯煲等産品進行宣傳推廣。2012年6月,該美術作品轉讓給青島福庫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青島福庫公司”)。

第6175220號“一品石”商標,係鄭某紅于2007年7月20日申請並於2010年2月28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電炊具、電壓力鍋(高壓鍋)”等商品。湛江市一品石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一品石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鄭某紅,獲鄭某紅授權使用第6175220號商標。2008年4月,鄭某紅又申請註冊另一枚第6671221號“一品石”商標,該枚商標的字形與第6175220號商標略有變化。

雙方著作權圖樣及涉案相關標識如圖1所示:

在兩枚商標註冊滿五年後,自2015年11月起,鄭某紅開始向工商部門行政投訴青島福庫公司及其經銷商構成商標侵權。青島福庫公司亦在被行政投訴後,從2016年起對鄭某紅的“一品石”商標先後提出撤三和無效宣告申請,但均未能成功。 

二、案件起訴及審理經過

2016年6月,鄭某紅、一品石公司以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青島福庫公司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5月,青島福庫公司以鄭某紅、一品石公司使用“一品石”商標侵害其“一品石”美術作品著作權為由,將鄭某紅、一品石公司也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為青島福庫公司未能明確説明其“一品石”美術作品區別於已進入公有領域的“秋史體”字體書寫特徵的具體體現內容,以明確其具體獨創性之所在;青島福庫公司“一品石”美術作品與鄭某紅、一品石公司“一品石”商標之間存在多處較為明顯差異,不足以判定兩者構成實質性近似;青島福庫公司的在案證據無法證實鄭某紅、一品石公司在完成被訴“一品石”商標標誌之前,存在接觸青島福庫公司“一品石”美術作品的可能性等。綜上,深圳中院一審判決駁回青島福庫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維持原判,理由是青島福庫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已經超過自鄭某紅“一品石”註冊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算的五年時限。

青島福庫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案再審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撤銷上述二審民事判決和一審民事判決,判令鄭某紅、一品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青島福庫公司“一品石”美術作品的行為,並賠償青島福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人民幣50萬元。

就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6月19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青島福庫公司侵害鄭某紅、一品石公司“一品石”商標專用權,判令青島福庫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人民幣共計600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青島福庫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並於2022年3月21日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撤銷上述二審民事判決和一審民事判決,駁回鄭某紅、一品石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裁判要點及重大意義

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對於已具有一定表現形式的書法文字造型而言,判斷其是否構成美術作品,關鍵在於判斷其是否具有獨創性。書法作品不能僅因其使用了某種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字體,就否定特定的書法文字造型構成美術作品。對於使用某種已有字體而完成的書法文字造型,只要是作者獨立完成的並體現了作者通過選擇、取捨、編排等方式實現的個性化表達,就能夠滿足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鄭某紅、一品石公司使用的“一品石”商標標誌亦由書法文字造型構成,與青島福庫公司“一品石”美術作品相比,二者不僅文字構成完全相同、外在表達極為近似,而且這些相似之處恰恰是“一品石”美術作品區別於已有“秋史體”書法作品的獨特之處。

就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為:不具有合法權利基礎的權利請求不應得到支援。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保障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並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當事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並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均屬於權利濫用,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援。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82號指導案例裁判要點,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並主張他人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判決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該兩案再審判決明確,搶注者以搶注的註冊商標進行起訴“維權”,將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具有不正當性,且缺乏合法的權利基礎,從而被認定構成權利濫用,導致其訴訟請求不被支援。不僅如此,倘若搶注者在搶注商標後進行使用,其使用行為還會因侵害他人在先權利而被認定構成侵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該兩案的再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向公眾傳遞了“欺詐毀滅一切”法諺所蘊含的法理,凸顯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市場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並啟示相關權利人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積極拿起法律武器據理力爭地進行合法維權。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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