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與起因
蚯蚓,又名“地龍”,係環節動物門寡毛綱陸棲無脊椎動物。蚯蚓在土壤改良、消除公害、改善生態、促進物質迴圈、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被稱為“生態系統工程師”。近年來,由於蚯蚓作為中藥材的需求量不斷增大,滋生了一條獵捕、收購、加工、銷售蚯蚓的黑色産業鏈。電捕蚯蚓已在貴州、海南、河南、江蘇、雲南、黑龍江、四川、廣西、重慶、湖北等十省市(自治區)出現且有氾濫之勢。2021年下半年以來,電捕蚯蚓開始在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赫章縣等地蔓延。為及時遏制這一破壞生態行為,畢節市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通過“行政+民事”公益訴訟模式深入推進野生蚯蚓司法保護工作,成功起訴全國首例蚯蚓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並獲一審法院判決支援。
二、做法與經過
(一)能動履職,破解法律監督盲區。2021年底,畢節市威寧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中發現有當地村民在山上電蚯蚓。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蚯蚓不屬於野生動物保護對象,也未被列入國務院發佈的“三有”動物名錄,法律保護存在空白。畢節市檢察機關積極探索運用公益訴訟手段實現野生蚯蚓的保護。
一是會商研判,確定辦案方向。威寧縣檢察院組織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共同研判,對電捕蚯蚓是一種破壞生態的行為達成共識,決定將其作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
二是類案檢索,強化辦案認識。以2021年“中國綠髮會”起訴電捕蚯劃工具(地龍儀)銷售平臺民事公益訴訟案為借鑒,電捕獵捕蚯加對生態環境造成巨大損害,法律禁止生産、售賣電蚯蚓裝置,進一步強化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的認識。
三是借助外腦,強化理論支撐。為明確蚯蚓的生態價值委託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貴州省林科院等相關領域專家出具意見,委託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得到蚯蚓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通過電捕獵捕蚯蚓將對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造成破壞的結論,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夯實基礎。
辦案檢察官在威寧縣二塘鎮向電擊蚯蚓村民調查取證
(二)上下聯動,一體推進案件辦理。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優勢,上下聯動、統籌推進電捕蚯蚓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為保證案件品質,威寧縣檢察院從線索研判起便主動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彙報,畢節市檢察院及時向省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層報案件辦理情況,省檢察院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畢節市檢察機關不斷完善案件調查取證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主動與北京大學對接,委託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出具專家意見,對本案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進行評估,為案件成功辦理奠定基礎。
(三)公開聽證,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畢節市兩級檢察院通過磋商會、聽證會等方式,聯合縣公安局、生態環境分局、林業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對電捕蚯蚓涉及的環境問題、法律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論證。並舉行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平臺志願者、野生動物保護專家等擔任聽證員,邀請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參加,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爭取到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援。
聽證會
(四)雙管齊下,綜合發揮民事、行政公益訴訟職能。針對違法行為人組織當地村民電捕蚯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及案件中暴露出的行政機關監管不到位問題,畢節市檢察機關同步啟動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對收購加工蚯蚓的行為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對違法行為人追究嚴厲的環境侵權責任,同時利用行政公益訴訟向生態環境部門、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等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職能部門積極履職。
(五)懲防結合,有效推動溯源治理。積極探索開展預防性公益訴訟,推進溯源治理。一是訴前檢察建議促進行政機關開展專項行動。針對行政機關監管不到位問題,畢節市檢察機關共向負有監管職責的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發出檢察建議6件,威寧縣檢察院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成立了全縣整治電捕蚯蚓工作專班,明確各部門職責,形成保護合力。二是主動請示彙報促進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威寧縣檢察院、赫章縣檢察院主要領導主動向黨委政府彙報,推動縣政府出臺《關於禁止非法捕捉收購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引導群眾依法保護蚯蚓。三是安排部署專項探索預防性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市級院統籌協調優勢,將基層院好的經驗做法推廣到全市,部署開展全市檢察機關“小蚯蚓大保護”公益訴訟專項監督,及時消除隱患,促進源頭治理。
庭審
三、成效與反響
畢節市檢察機關成功辦理的全國首例電捕蚯蚓破壞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和在全市部署開展“小蚯蚓大保護”公益訴訟專項監督,得到了最高檢及國務院相關部委的重視。工作做法獲得最高檢、省檢察院的肯定並轉發各地學習。2022年7月,最高檢已在貴州、江蘇、黑龍江、吉林、浙江、上海、廣東、北京等地線上線下同步部署“蚯蚓保衛戰”公益訴訟檢察工作。8月8日,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公安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藥監局7部委相關職能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野生蚯蚓保護改善土壤生態環境的通知》針對部分地方出現電捕“滅絕式”捕殺野生蚯蚓現象,要求迅速排查整治非法捕捉、收購、加工野生蚯蚓,督促交易場所及時下架電捕野生蚯蚓設備,全面加強耕地保護,進一步規範蚯蚓利用管理,引導提升公眾保護意識。一場由“國家隊”指揮的“蚯蚓保衛戰”正式打響。畢節市檢察機關的工作做法被中央電視臺“法治頻道”、貴州新聞聯播、檢察日報、中國青年報、光明日報、澎湃新聞等媒體廣泛宣傳報道,在全國引起廣泛關注。
四、經驗與啟示
(一)以生態優先,尊重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構建人自然和諧共生關係。檢察機關參照“禁野”和“禁漁”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理念來辦理電捕蚯蚓案件,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糧食安全等重要指示的自覺擔當,符合法律原則性規定,符合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方案,對於保護耕地資源,防止耕地數量減少、品質下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二)正確理解和適用現有法律法規,以最嚴的標准保護生物多樣性。在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公益受損嚴重時,基於野生動物全面保護的原則,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電捕蚯蚓是一種嚴重破壞生態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民法典》《野生動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農業法》關於保護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原則性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全面保護原則,以最嚴的標准保護生物多樣性,及時保護公共利益。
(三)以法治思維推進溯源治理,及時有效填補監管漏洞。檢察機關可以綜合運用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職能,推動健全制度、完善監管,推進溯源治理。充分用足用好現有法律規定,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充分履職,對於存在法律、政策不完善、行政監管缺失等問題的,檢察機關可以在個案辦理的基礎上,推動解決因行政監管有限性和社會事務複雜性造成的監管盲區,促進健全生態環境、耕地保護機制和監管體系。
五、探討與評論
通過案件辦理,檢察機關發現電捕野生蚯蚓治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難點和問題。一是醫藥需求與保護生態之間的矛盾突出。在保護生態與保護健康同等重要的今天,不斷被攫取野生蚯蚓與醫藥産業發展之間的矛盾開始凸顯,這是檢察機關在推動野生蚯蚓保護及合理利用時必須關注的問題之一。隨之而來的還有蚯蚓行業的利益與制度之間的衝突矛盾,電捕蚯蚓的效率與尊重和保護自然之間的矛盾,這些問題,都將給推動電捕蚯蚓治理帶來重重挑戰;二是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僅制約著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同時也制約著檢察機關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給檢察公益訴訟增加了訴訟風險。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