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9年1月25日,西塞山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宋某甲故意殺人罪一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宋某丙處於事實無人撫養狀態。經調查查明,宋某甲係宋某丙祖父,宋某乙係宋某丙父親。宋某乙與熊某(宋某丙母親)于2009年10月9日婚生女兒宋某丙,二人于2013年4月15日離異。此後,宋某丙一直跟隨祖父、祖母共同生活。2018年12月21日,宋某乙因家庭矛盾,在與宋某甲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被殺害,宋某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隨後,宋某丙跟隨祖母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11月5日祖母病逝後,跟隨姑媽共同生活至今。2021年8月,宋某丙姑媽因故不願繼續撫養宋某丙,並要求熊某履行撫養義務,但熊某離異至今從未負擔宋某丙的撫養費及其他監護責任,並以離異後重組家庭經濟條件較差為由,明確表示拒絕承擔對宋某丙的監護責任,導致宋某丙面臨生活無著落的危困狀態。
二、基本案情
申請人:西塞山區十五冶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54202035942296101,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沿湖路710號。
被申請人:熊某,女,漢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係湖北省隨州市新世紀購物中心水西路店阿迪達斯專櫃職工。
被監護人:宋某丙,女,漢族,2009年10月9日出生,初中一年級在校學生。
西塞山區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西塞山區民政局制發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告知書及檢察建議,西塞山區十五冶社區居民委員會于同年11月30日向西塞山區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熊某作為宋某丙監護人的資格,西塞山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月25日判決撤銷熊某作為宋某丙監護人的資格,指定西塞山區十五冶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宋某丙監護人。
三、辦案過程
(一)全面核查監護缺失事實。西塞山區院在辦理宋某甲故意殺人罪一案過程中,發現宋某丙處於事實無人撫養狀態後,多次走訪公安、民政、街道社區等部門,全面了解宋某丙的家庭和生活現狀,主動收集熊某監護失職的證據材料。同時,輾轉黃石、隨州兩地對梳理出的具有監護資格的宋某丙的姑媽、姨媽、外公外婆逐一走訪,核實有無監護意願和監管能力,委託社會機構對熊某的監護能力進行調查評估。經調查查明,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熊某長期未與宋某丙聯繫,怠于甚至拒絕履行對宋某丙的監護職責,導致宋某丙面臨生活無著落的危困狀態,構成監護缺失,可依法申請撤銷其作為宋某丙監護人的資格。
(二)審慎啟動撤銷監護權。2020年8月,西塞山區院向西塞山區民政局送達了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告知書、書面檢察建議,建議其提起撤銷監護權民事訴訟。同時為解決宋某丙的實際撫養問題,實地考察黃石市兒童福利院,確保該地生活、教育環境良好。解決了宋某丙的後續監護問題後,西塞山區院第一時間支援區民政部門起訴至區法院申請撤銷熊某作為宋某丙監護人的資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已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情形,採納了西塞山區院的支援起訴意見,依法判決撤銷熊某作為宋某丙監護人的資格,指定宋某丙住所地居民委員會為監護人。
檢察人員正在為宋某丙了解、把控入學校園硬體設施、師資等條件
(三)綜合救助監護缺失兒童。案件調查期間,西塞山區院通過加強與宋某丙姑媽、姨媽的聯繫溝通,協商解決了宋某丙的臨時安置問題。為幫助宋某丙解決其生活所面臨的困難,西塞山區院積極啟動司法救助程式,為宋某丙申請到6萬元的司法救助金。針對宋某丙頻繁遭遇家庭變故,長期缺乏父母關懷而導致的心理髮育扭曲等問題,西塞山區院委託兒童心理專家與社工開展心理評估與疏導,組織參與集體活動,多次到府看望宋某丙,幫助宋某丙克服情感障礙,塑造健康的人格。為幫助宋某丙儘早步入生活、學習正軌,案後,西塞山區院多次聯合西塞山區民政局,定期回訪黃石市兒童福利院,跟蹤掌握宋某丙的生活、學習以及心理情況。
檢察人員正在為宋某丙做心理疏導
(四)針對性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針對熊某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問題,西塞山區院對其開展親職教育與訓誡,進行家庭教育指導,促使其認識到自己監護缺失的社會危害性。同時,西塞山區院依託《民法典》,對熊某展開法治教育,向其釋明:雖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但相關義務並非因此而取消,其還應繼續履行負擔其女兒撫養費等應盡的義務。事後,熊某承認了自身錯誤,但因擔心其重組家庭後的生活和經濟現狀恐怕難以撫養孩子,最終同意由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宋某丙,由自己承擔其後續撫養費。
檢察人員、民政及社區工作人員將宋某丙送入市兒童福利院入住
四、典型意義
(一)統籌適用未檢刑事、民事職能,以辦案履職促進家庭保護。監護缺失讓孩子長期缺乏關懷監管,承受了不該承受的心理壓力和痛苦,推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意義重大。檢察機關應當立足刑事檢察,對困境兒童予以重點關注,在刑事案件辦理中及時發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線索,同時著眼民事法律監督職能,加強部門協作,保障單位內部、不同單位之間的工作銜接和資訊共用,依法撤銷、指定監護人。同時需要重點關注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權被撤銷後,仍應當繼續履行撫養的法定義務,並對監護失職的父母進行法治教育和訓誡,提升其社會責任感,減少其對其他孩子監護缺失的風險。
(二)依託社會化支援體系,綜合救助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辦理支援起訴撤銷監護權案件,檢察機關應當綜合運用社會救助支援機制,延伸職能協調督促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生活和教育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導、臨時安置、落實監護等幫助,提升救助工作實效,幫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納入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範圍,最大限度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綜合的司法保護。
五、群眾獲得感
西塞山區院聚焦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在調查取證、檢察建議、支援起訴等各環節創新舉措,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經過西塞山區人民檢察院長達四年的持續救助與保護,宋某丙在生活、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困難得到解決,狀態逐漸回升。一是獲得司法救助金與臨時安置住所,順利度過了事實無人撫養期間的困境;二是精神狀態得到很大改善,與檢察官、社工建立起良好的信任關係,習得一些必備的生活技能和自護常識;三是順利入住兒童福利院,重建了生活信心,並正式入學初中二年級,回歸了正常的校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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