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與起因:民法典新規定,業主自治遇到要求業主“參與表決雙過2/3”的新難題
上海市黃浦區淮海中路街道辦事處和瑞華居委會指導的翠湖天地雋薈都(以下簡稱“翠湖四期”)業主大會于2020年12月成立並選舉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首要工作是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自己想要的物業服務企業。
依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278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門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在已廢止物權法第76條,增加業主“參與表決”的要求。
翠湖天地是上海黃浦區新天地板塊的豪宅,網上流傳著很多明星入住翠湖天地的新聞,業主們很重視個人隱私,還有些業主常年在國外居住……業主聯繫難,雙2/3參與表決更難。
二、做法與經過
1、律師參與,創新業主大會“線上投票”解決業主參與難
翠湖四期業委會成立後即聘請了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律師參與,發揮法律人“智囊”作用,保證業主自治工作的合法性。
針對新難題,律師提出創新和傳統結合,在傳統紙質投票的基礎上,結合“線上投票”的方式。
線下和業主自發建立的業主群中調研,大家都表示支援微信投票,高效便捷,但這樣的方式在上海市黃浦區尚未有先例。需要律師在創新的同時守住法律底線,審慎考慮線上投票“不見人”的特殊性和風險,保證“線上投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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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保證線上微信投票表決的主體適格。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故,要保證投票的主體適格,必須確認業主身份。而房屋所有權人不屬於公開資訊,需要業主提交有關材料核實。
律師依法設計解決方案:審核業主身份後建立一個業主自治的投票群,必須業主身份認證後才可以進群,進群的微信號必須是業主或業主授權的代理人的,最後還要保證參與表決的微信號是穩定的,不可隨意撤銷微信表決結果。
其次,遇到阻力後堅持守法底線,普法宣傳讓法治理念融入業主自治全過程。
業主對於提交房産證、身份證用於審核業主身份強烈反對,認為業委會無權審核這些屬於個人隱私的材料,還有些業主擔心提交的材料會被泄密。
針對這些疑問,律師開展了普法講座、業主座談會,充分告知業主審核業主身份的必要性,積極參與表決的必要性。對於業主擔心的泄密問題,告知材料保密方案以及違反的法律後果。
守法底線和普法宣傳,贏得了業主的理解和支援,很多業主提交了材料通過後審核進入業主投票群,為達成業主參與率打下了基礎。
最後,全過程民主,充分調動業主積極性,讓更多的業主參與小區管理。
讓業主積極參與表決,形成合法有效地業主大會決議,這才是業主自治的最終目的。而民法典對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物業選聘”這樣的問題有“參與表決的過半同意”的規定。若做到了雙2/3以上業主參與表決,但最終“同意率”沒有達到要求,業主大會召開的目的依然不能達成。
召開業主大會前,翠湖四期的物業是前期開發商的物業,對於“物業選聘”問題的表決事項是“續聘”還是“重新選聘”,需要在業主大會表決事項公示公告。
根據有關規定,業主大會表決事項可以由業委會會議決議。為了做到全過程民主,充分尊重業主的自治權利,律師建議業委會在做決議前充分聽取業主意見,邀請街道有關部門和居委會參與。針對業主提出的問題,律師整理出《物業選聘方式和流程》進行知識宣傳,業委會還舉辦了業主座談會面對面答疑解惑。業主得到充分的知情權和表達權,也願意參與業主自治,建設自己的美麗家園。
業主座談會
三、成效與反響:業主滿意,政府指導部門和居委會認可和支援,形成業主自治的可借鑒方案。
翠湖四期業主大會的創新“線上投票”,業主參與投票率達到70.76%,面積參與率達到70.33%,物業選聘問題的表決事項同意率達到了參與表決的80%以上,有些表決事項達到了95%以上,達到了民法典的要求,取得了成功。
這樣的成功離不開全過程民主。律師提出“線上投票”方式後,得到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和居委會的支援和幫助。從方案的提出,到最後業主大會決議公告,政府管理部門和居委會全程參與,讓“創新”不是孤立的萌芽,而是形成合力的推動、落實,最終形成一個可以借鑒的經驗。
翠湖四期業主自治的經驗得到很多公眾號積極推廣,讓新時代的“業主自治”有了更多的經驗和方向。律師參與,依法創新,政府支援,居委幫助,“業主自治”將在基層法治建設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建設“美麗家園”,“和諧家園”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普法講座
四、經驗與啟示:律師參與,發揮法律人“智囊”作用,堅持合法性為底線,敢於創新。
律師認為:時代是不斷發展的,新問題需要用新辦法解決,法律人應當發揮“智囊”作用,積極探索解決問題創新的辦法。這一次翠湖四期業主大會的圓滿成功,律師參與功不可沒。
針對業主自治“參與難”的問題,律師創新提出“線上微信投票”和傳統紙質方式相結合的解決方案,高效便捷,達到了民法典讓更多業主參與業主自治的立法目的。
律師參與,堅持合法性為底線,為“創新”提供了合法性保障;律師參與,在解決問題方案設計中會審慎的避免風險,從而保障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律師參與,全過程民主,極大的調動了業主積極性。
五、探討與評論:關於業主“參與表決”,關於業主自治
關於民法典第278條中的“參與表決”如何理解?
這一次翠湖四期的業主大會,業主實際回收的選票達到了雙三分之二以上,充分證明了業主參與“線上投票”的積極性,真正做到了參與投票的業主達到了雙2/3以上。也許,這是第一次真正意義上的超過2/3的業主參與表決的業主大會。
但是,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兜底條款”,如“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按視為同意已表決的多數票意見”或“視為同意”的規定,在民法典的實施後如何理解和認定呢?
律師認為“參與表決”不等於“參與投票”,兜底條款的規定因為沒有與有關法律法規衝突,律師認為是合法有效的。故,當回收選票沒有達到雙2/3的規定,不代表業主大會表決無效,可以結合議事規則規定,算上已送達而未回饋的選票。
群眾自治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基層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業主自治”是基層群眾自治的新模式,也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律師參與業主自治,將積極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