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廣藥集團”的授權,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卻在其産品宣傳中多次使用“廣藥集團”名號。3月2日,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管局認為該公司的宣傳行為構成誤導、欺騙消費者,對其罰款12.3萬元。
2021年11月9日,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在對廣州市白雲區鶴龍街細彭嶺路10號匯龍國際電商産業園的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展廳宣傳欄、産品展示區多處出現“世界500強企業廣藥集團”“廣藥集團”字樣。該公司使用“廣藥集團”名號宣傳其産品,卻無法提供關於“廣藥集團”相關授權資料,涉嫌廣告違法,執法人員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明,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於2021年7月27日,經營範圍包括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等。
執法人員認為,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並未存在任何關係,在展廳宣傳欄、産品展示區、工作牌背帶等多處出現“王老吉廣藥集團”字樣,未獲得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授權使用,這些宣傳行為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據了解,在執法人員辦案調查過程中,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如實交待違法事實,並主動對違法廣告內容進行整改。其違法事實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適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細化基準表》從輕級別進行處罰。
白雲區市場監管局認為,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決定,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同時罰款12.3萬元。(記者黃劼)
(責任編輯: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