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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保障須做好“預”的工作

時間:2022-03-09來源 : 中國經濟網作者 : 胡立彪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就網路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行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多個方面作出司法解釋,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障。

網路消費具有參與交易主體多樣化、交易環境虛擬化、交易空間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點,這就決定了網路消費糾紛易發、多發、解決難。因此,必須重視加強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

有預則無虞。與線下實體消費相比,網路消費最顯著的不同是沒有現場解決糾紛的條件,這就意味著交易達成即進入售後環節。基於此,完善交易規則這一“預”的工作顯得極為重要。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應堅持合法性審查,規範網路消費格式條款。《規定》列舉了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如“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品質符合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並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網路消費的交易環境是虛擬的,消費者僅憑網上文字、圖片、視頻等資訊難以準確判定選購的商品是否有品質問題以及是否適合自己。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從該制度的出發點看,它也是一項“預”的制度。但在網路交易實踐中,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並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而是人為設置諸多障礙,損害消費者權益。《規定》對此制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電子商務經營者對其商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七日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網際網路技術進步推進網際網路商業形式不斷變化,新業態不斷出現。近年來,網路直播電商行業快速發展,豐富了網路消費市場空間,但也帶來一些新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前不久發佈的《2021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指出,直播帶貨因具有互動性強等特點成為網路購物的重要方式,主播進入門檻低,直播行銷形式多樣,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貨不對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肆意誇大功效等虛假宣傳”“退換貨難,拒不承擔售後責任”等是消費者投訴比較集中的問題。

如何增強預見性,解決網路直播電商行業出現的新問題,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是司法實踐面臨的新課題。《規定》特別關注網路直播行銷這一網路消費新業態中存在的問題,全部19項實質性條款中有7項是關於網路直播方面的內容。《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和直播間運營者的相關責任均進行了明確。如規定,開設網路直播間銷售商品因虛假宣傳等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瞭其並非銷售者並標明實際銷售者,並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消費者往往是基於對網路平臺的信任才進入平臺的直播間,因此,強化平臺責任對維護消費者權益至關重要。《規定》對直播行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資訊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均進行了明確。針對實踐中出現平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間經營者等相關責任無法簡單劃清的情況,《規定》提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電商經濟要實現更大發展,必須重視做好“預”的工作。一方面,電商經濟還有很大成長空間,電商企業應加強技術改進、創新經濟模式、適應消費需求;另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要不斷完善法規標準,加強市場監管,不斷改善網路營商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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