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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漲到1650元

時間:2021-12-22來源 : 合肥晚報作者 : 周洪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我省自12月3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其中,合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肥東縣等四縣一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40元。

據悉,此次調整的全省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共分為四檔,最低工資標準第一檔由1550元調整到1650元,合肥市區、銅陵市區為第一檔;第二檔由1380元調整到1500元,蕪湖市區等地為第二檔;第三檔由1280元調整到1430元,亳州市區、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等地為第三檔;第四檔由1180元調整到1340元,濉溪縣等地為第四檔。

最低工資標準第一檔由1550元調整到1650元,第二檔由1380元調整到1500元,第三檔由1280元調整到1430元,第四檔由1180元調整到1340元。

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第一檔由18元調整到20元,第二檔由16元調整到18元,第三檔由15元調整到17元,第四檔由14元調整到16元。

通知明確,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年休假、産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內休假,以及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信、培訓、住房補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相關制度規定,原則上每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最低工資標準。我省自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資制度以來,先後於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2021年發佈和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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