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編造、傳播虛假的疫情資訊,容易引發社會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嚴懲。最高檢日前公佈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則這樣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因冒充警察在微信朋友圈散佈虛假資訊,引發社會不良影響,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案例】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係遼寧省鞍山市無業人員,自2018年開始購置警用裝備,並多次在社交平臺發佈其穿戴警用裝備的視頻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趙某某為滿足虛榮心,擴大網路影響力,將自己身著警服的照片設為微信頭像,同時將微信昵稱設為“鞍山交警小龍”,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資訊稱:“鞍山交警小龍溫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車!全部停運!從明天開始長途客運站停止營運所有長途汽車!今晚我值班由我帶隊出去執勤!今晚從半夜12點開始!由我帶隊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閉!所有的車輛不準進入我們鞍山!……”並配發多張警察執勤圖片。
該條資訊發佈後,被多名網友轉發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關部門電話諮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聽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務平臺接聽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聽78人次,引發社會不良影響,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發後,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掌握案件進展與取證情況,就證據調取、適用法律問題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換意見。2020年2月10日,鐵西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批准逮捕。
【釋法】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的疫情資訊,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現實中,一些行為人傳播涉疫情虛假資訊後又自行刪除,能否作為犯罪處理?對此最高法、最高檢近日也給予了回應,相關負責人表示需要區分情況予以認定:
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傳播虛假資訊的故意。對傳播涉疫情虛假資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係疫情虛假資訊而故意傳播。要充分考慮傳播者對有關資訊內容認知能力水準,以及傳播該虛假資訊的具體情形,不能僅以有關資訊與客觀現實有出入,就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資訊而作為犯罪處理。
二是看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行為人自行及時刪除虛假資訊,如果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達不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