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議案擲地有聲對標合肥民生福祉
治堵、治污、軌道交通等話題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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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定《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的議案: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引入“軌道+物業”開發模式
議案認為,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具有準公共産品特性,在城市軌道交通的開發和運營中,政府不應當僅僅充當主要投資人的角色,更應當作為政策制定者,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實現有效供給。
議案指出,目前國內一些城市在軌道交通立法中已經對軌道交通沿線土地開發的優先權與開發模式有了明確規定,通過立法形式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籌措方式,鼓勵多渠道、多方式的資本形式投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吸引了民營資本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提供了資金保障。
議案建議明確合肥市軌道交通發展的原則,將合肥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整個城市建設與發展的體系內,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合肥市軌道交通場站及沿線土地開發模式和辦法,借鑒國內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引入“軌道+物業”開發模式,加快合肥市TOD(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開發)系統建設,鼓勵民營經濟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同時,明確軌道交通管理企業的職責與權力,可依據《行政處罰法》中“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進行授權執法,保障合肥市軌道交通日常運營的穩定和安全,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
關於南淝河污染治理的議案:升級改造管網建設徹底實現雨污分流
議案指出,南淝河干、支流目前存在較多排口排污的現象,其中大部分為雨水排口排污,主要原因是源頭雨污分流不徹底。
水源問題是南淝河水質惡化的根源。南淝河上游被董鋪水庫和大房郢水庫兩座大型水庫攔蓄,缺乏生態基流,流域內污水處理廠尾水是其主要水源。
調查顯示,流域內污水廠大部分已滿負荷運作,其中朱磚井、蔡田鋪、望塘、王小郢、小倉房、肥東縣污水處理廠共6座污水處理廠已超負荷運作,凸顯污水集中處理能力不足的問題。
議案建議,升級改造和完善管網建設,解決雨、污管網錯接、漏接甚至混接等問題,徹底實現雨污分流。
新建、擴建一批污水處理廠,包括主要新建清溪凈水廠、于灣污水處理廠;擴建小倉房、肥東縣與蔡田鋪等污水處理廠,截至2020年,南淝河流域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將有力增加,出水標準基本按照地表水準IV類。
建設初期雨水收集、轉輸與處理設施,實現初期雨水處置與綜合利用,有效降低城市徑流帶來的面源污染,改善南淝河水質。
對南淝河流域主要支流四里河、板橋河、關鎮河、二十埠河、店埠河和長樂河等實施生態清潔小流域綜合整治,率先實現各支流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水質目標,確保支流“一河一策”,多措並舉、各個擊破。
同時,在保證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可將主要支流尤其是城市建成區區段打造成兼具景觀效果與生態處理功能的複合型河道,有效削減入河污染,促使幹流水質穩定達標。
關於鄉村振興的議案:鼓勵各類人才利用閒置農房創業
議案指出,近年來,合肥市周邊縣區都市休閒農業發展呈井噴式迸發,但在發展的過程中,休閒農業發展面臨最大的瓶頸就是設施用地缺乏問題,少數新型經營主體非法佔用耕地搞非農建設,甚至出現“大棚房”問題,要引起重視。
休閒農業發展急需尋找新的出路,將閒置房盤活利用與休閒農業發展充分結合,將為合肥市都市休閒農業發展帶來新突破。
議案建議,建立閒置房發展新産業新業態激勵機制。鼓勵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採取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援鄉村休閒、旅遊、養老等産業和農村三産融合發展。
鼓勵各類人才利用閒置農房創業。對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科技人員、大學生和農科企業利用閒置農房下鄉開展技術指導和創業服務的,給予政策支援;對利用閒置農房創辦、領辦農科企業的科技人員、大學生,給予相關政策支援;對科技創業示範戶落實有關貸款額度的貼息政策。
結合三年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和美麗鄉村建設,對空置房進行重新設計翻新,合理利用,引導鄉鎮和村按照“能租不建”的原則,利用閒置農房開辦文化、教育、體育、醫療等公共配套服務。
此外,鼓勵探索不同模式的盤活閒置房經營模式。探索利用閒置房實現“點狀供地”發展休閒農業政策。
關於解決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議案:建議視情況不再全路段、全時候禁停
議案指出,截至2018年5月,合肥市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00.91萬輛。合肥市機動車呈現3大特點:總量增長快、私家車所佔比例高、城區機動車總量大。
合肥市市區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而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不足,導致停車供需矛盾突出。
同時,議案提到,合肥目前還有不少城市斷頭路,高架之間沒有形成互聯,使高架成為孤立的封閉區間,一旦出口不暢,高架就變成了“停車場”。
議案建議,繼續加大公共交通的投入,增加運作路線和運輸能力,引導公眾盡可能選擇公共交通出行。同時加強對公共停車場所的規劃、建設、智慧管理。
建議規劃和建設一批停車場,特別是城市中心,要充分利用棚戶區改造的契機,優先規劃和建設一批如停車場之類的公共配套設施。
採取政府出資與適當吸收民營資本參與的方式,在人口、車輛集中的地帶建立體或平面的停車場,還可充分挖掘、利用單位停車場、立交橋下和空餘地規劃整理成停車場。
合理利用禁停路段規劃臨時停車位。建議視情況不再全路段、全時候禁停,可在較寬的非機動車道上分路段規劃好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停車位和非機動車停車位,以方便市民出行臨時停車。
此外,還可以在停車確實困難但附近道路寬闊的小區旁,且深夜通行車輛少的地段上,規劃設置深夜限時停車位,在醒目位置樹立告示牌,把停車的時間、要求以及違規超時停車的處罰規定一併告知市民,並對停車情況嚴格管理。
利用現代智慧技術與網路技術,根據車流量變化隨時調整交通信號燈配時,多措並舉紓解交通壓力。
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基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法力度的議案:設立執行工作外部監督機制
議案指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資訊化水準仍需提升,執行隊伍仍然存在不適應問題,包括一些地方執行隊伍力量配備不足,能力素質跟不上形勢任務需要等。此外,聯合懲戒體系還未能實現全覆蓋,全社會對執行工作的理解認識不統一的問題也仍然存在。
因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加大強制執行執法力度,提高強制執行工作效率,有效解決執行不力和恢復執行難的現象,勢在必行。
議案建議,應優化人民法院執法執紀監督員結構,選聘執行執法監督的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了解、熟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例如檢察官、高校從事法律教學的教師、律師等)。
同時,擴大外部監督強制執行工作的範圍,將全部執行案件納入被監督的範圍,避免選擇性監督,“監督成績,回避問題”的現象。
建議設立執行工作外部監督機制,各人民法院院長(或分管執行的副院長)作為執行工作責任領導,應對於“兩代表一委員”根據人民群眾、當事人等提出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限期解決並書面反饋。
此外,建議加強執行資訊化工作,讓當事人、代理人可以及時了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和結果。(合肥市人民政府網)
(責任編輯:沈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