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2015年實施 公眾可申請公開環境資訊

發佈時間: 2014-11-04 09:35:05   |  來源: 北方網   |     |  責任編輯: 曹洋

 

包庇違法行為要引咎辭職

新《環保法》原文: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解讀:

“新《環保法》提出了9條可能導致政府主管部門‘引咎辭職’的具體行為,不僅加大了對企業的處罰力度,對監管部門的責任也提高要求。”朱副會長表示,將相關負責人的“飯碗”與環保掛鉤,是環保法的另一種進步。

比如今年在蘇召開的2014年度蘇州蘇州市生態文明建設“十大工程”推進會上,提到蘇州正在探索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將生態考核與領導幹部的政績直接掛鉤,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公眾可申請公開環境資訊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解讀:

近年來,隨著公眾對於環境知情權以及環境監督權的呼聲日益增加,新環保法新增條例保障了公民的環境知情權與環境監督權,這也成為此次新環保法的最大亮點。

朱副會長認為,新法第五條確立公眾參與成為環保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第五十三條確保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公民參與環境保護一類是出於公民自身的人身、財産、權利受到影響,還有一類是出於對環境的保護,二者以前者居多,”他解釋道,“將公眾參與引入到環境治理中來,不僅可以彌補政府環境監管能力不足,也可對政府環境監管及排污單位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

至於公眾環境知情權方面,新法對環境資訊的要求更加透明化,除相關部門理應公開的環境資訊外,對於公眾想得知而未公開的資訊,公眾也可申請公開。

社會組織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蘇州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解讀:

在新法出臺前,我國對於環保公益訴訟並無明確立法。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2013年由環保組織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無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體不適合”。

朱副會長稱,新《環保法》確立了公眾環境公益制度,認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且“依法在設區的蘇州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就避免了因訴訟主體導致公益訴訟無法受理的尷尬。

那這會不會導致公益訴訟案件突增?對方分析,新法實行後公益訴訟的案件應該會有所增加,但目前全國符合公益訴訟主體條件的社會組織不超過400家,所以並不會出現漫無邊際的井噴現象,“另外,每一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也能從側面反映出當地環保部門對環境監管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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