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2015年實施 公眾可申請公開環境資訊

發佈時間: 2014-11-04 09:35:05   |  來源: 北方網   |     |  責任編輯: 曹洋

 

新《環保法》明年起實施公眾可申請公開環境資訊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近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確定2014年1月1日施行。

昨天,蘇州市環保局請來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朱副會長對新法予以解讀。專家表示,新法從環保違法處罰力度、監管部門相關責任、公眾參與及環境知情權、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面做出了創新,可謂“史上最嚴”。

責令不改的將按日罰款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作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解讀:

“新法在對排污單位的違法處罰力度上可謂空前嚴格,”朱副會長説,“按現行法律,如果違法單位接到處罰通知後責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輪的違規行為重新界定處罰,在某些情況下處罰力度有限,但新法增加的日罰款可令其望而生畏。”

對方表示,對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一般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10萬元,按新法計算,從責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每天罰一次,用不了幾天企業就將面臨鉅額罰款。

當然,提高處罰力度的目的並非為了罰款,朱副會長認為,這主要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給予震懾力,同時督促那些受到處罰的企業儘快責令整改,停止破壞環境等違法行為。

違法者將面臨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原文: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解讀:朱副會長告訴記者,這裡的行為包括: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産、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産、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去年的‘兩高’司法解釋中,提到了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可刑事拘留,因此新法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採取行政拘留,也可以理解為一種補充,”他説,“例如兩部分內容均提到了‘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污染物’,執法部門便可根據實際情況,看違法者是否構成犯罪,選擇行政或刑事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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