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在購物點購買到假冒偽劣産品,旅行社不承擔責任;退團一律不退費;因不可抗力因素所産生的費用由遊客承擔……這些都屬於“霸王條款”。針對這些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旅遊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進行了點評。
一、通過格式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條款1:本協議簽署生效後,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條款:2:乙方(經營者)已提前通知甲方(消費者)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條款3:乙方(經營者)為甲方(消費者)預訂的酒店客房、餐飲、景區門票等服務項目均係不可退換的服務項目。
點評意見:
上述條款1:按照《旅遊法》的規定,消費者在旅遊結束前具有單方協議解除權,此為旅遊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旅行社無許可權制消費者的權利。
上述條款2:改期改線如果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條件,屬於違約行為。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即消費者有權獲得違約賠償,這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退款僅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而不是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
上述條款3:該條款違背公平原則,旅遊消費者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定的合同變更權,該約定限制了旅遊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如該合同是包價旅遊合同,則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通過格式條款轉移旅行社責任
條款1:旅遊者參加景點遊樂項目導致人身財産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條款2:遊客在購物點所購産品,其品質責任由購物點和遊客自行負責,與旅行社無關,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條款3:因人數不足組團,經甲方(消費者)同意可以轉團,轉團後旅行社不再承擔責任,乙方(旅行社)責任轉移由新團的組團旅行社承擔。
條款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含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産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意見:
上述條款1:旅遊經營者對旅遊消費者具有安全提示義務,未做提示或提示有瑕疵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消費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行社應承擔相應責任或補充責任。該約定規避了旅遊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上述條款2:如果旅遊消費者在與旅行社協商確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消費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遊消費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上述條款3:轉團後,組團社仍需對旅遊消費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該條款違反法定義務,規避法定責任,應屬無效。
上述條款4:此條的不可歸責本質上是將出現該情形的責任全部歸責于旅遊消費者或第三方,規避了組團社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旅遊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三、通過格式條款將經營者自擔費用轉移給消費者
條款1:本協議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終止;退團一律不退費。
條款2:保險費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旅行社責任險。
條款3: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消費者)要求取消預訂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務項目的,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相應服務項目的全部費用,乙方(旅行社)已經收取的客房、門票等費用不予退還。
條款4:報名出現自然間(單男或單女),甲方(消費者)應補交房差或由乙方安排三人間。
條款5:以上是正常參考行程,接待社有權對行程、車次、航班、酒店入住城市等作出調整(不降低標準),盡力確保行程的順利進行,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所産生費用由遊客承擔。
條款6: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政府發佈的通知、疫情防控措施等,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所産生的費用由遊客承擔。
點評意見:
上述條款1:一方面,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法定解除權;另一方面,即便因旅遊消費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遊消費者也有權利要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上述條款2:旅行社責任險屬於旅行社的經營成本,該條款將法律規定應由旅行社自己承擔的責任險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拒絕或要求退回這部分應由旅行社承擔的保險費。
上述條款3:該約定顯失公平,旅行社已收取但實際並未支付給酒店、景點的房費和門票款,或者已支付但可退回或部分退回的費用,這些費用既不是旅遊消費者的違約責任,也不是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報酬,旅行社無權佔有,應退還消費者。
上述條款4:自然單間情形屬於經營者自己經營安排的問題,旅遊消費者沒有責任,因此要求旅遊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自己經營不善的責任,顯失公平,屬於強制消費。
上述條款5、6: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旅遊費用增加,並不都由旅遊消費者承擔。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消費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應由旅遊消費者和旅行社分擔。旅行社還應退還已收但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四、通過格式條款規避自己的服務品質瑕疵責任
條款1:在不減少景點的條件下,乙方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條款2:發生服務品質問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乙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意見:
上述條款1:通過該條款,經營者取得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擴大了自己的權利範圍,違反公平原則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旅行社調整行程,既不能減少景點,也不能降低服務品質,比如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消費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長時間行車或者夜間行車趕路等。
上述條款2:發生服務品質問題時,消費者有權選擇要求經營者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經營者的這一格式條款規避了自己應承擔的服務品質保障責任,排除了旅遊消費者的求償權利。
五、通過格式條款擴大旅行社的權利
條款:因乙方組團人數不夠不能成行的,乙方可變更出團日期或變更組團種類,甲方應按變更後的團費標準支付費用,甲方選擇退團的,需承擔已發生的費用,並賠償乙方30%~80%的賠償金。
點評意見:
該條款擴大了旅行社的合同變更權利,免除了旅行社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的責任,加重了旅遊消費者的責任,違反民事法律關係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則。
六、通過格式條款使消費者處於不利地位
條款:乙方(旅行社)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點評意見:
該條款從法理上説有悖於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相當於在對約定有分歧時,商家可以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當對某項約定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標簽:條款,消費者,旅行社,旅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