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震東吸食大麻不算吸毒?
發佈時間: 2014-08-20 10:00:25 | 來源: 搜狐網 | | 責任編輯: 君君
即便在“大麻合法化”的國度 也絕不放任吸毒者
有些國度被認為已經“毒品合法化”,實際上不過是讓吸毒者“非犯罪化”,或是將刑罰化的後果轉化為一般的行政違法,或在事實上不入罪。絕非公權力旁觀,讓成年人自己處分自己的身體。在被認為是“大麻滿街賣”的荷蘭,法條中依然列明持有硬毒品是重罪,使用軟毒品(大麻等)依然算是輕罪,只不過政府在事實上不怎麼找吸大麻者的麻煩,但必須遵守政府的一系列規定,否則可能被處罰。
在被認為是“允許個人持毒”的葡萄牙,刑法不再懲罰“個人持有、吸食一定量以內的毒品”,但這樣的行為卻仍然屬於法律禁止之列並作為行政違法來處理。理論上,國家依然可以對吸毒者施以罰金、禁止某些自由的處罰。即便在如此“開化”的國家,公權力依然沒有完全放過吸毒者。即便不被刑法懲罰,也會被行政法律處罰,即便國家弱化處理,其行為依然是違法無疑的。
不足:家屬知情權被忽視,媒體可能是“幫兇”
柯震東與房祖名于15日淩晨在北京吸毒被逮,消息一開始只是在網路上流傳,直到18日央視證實前,連經紀公司與家人都表示不知情。柯震東為臺籍藝人,對此台灣地區陸委會發言人吳美紅19日表示,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等共識,“台灣人人身自由遭限制時,陸方24小時內必須向台灣方面通報,刑事局對柯震東案不知情,目前正在和大陸公安部連係中,但現階段沒有具體內容。”
按照大陸相關規定,對採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應當通知家屬。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這項規定中,“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其實是給了警方自由裁量權,給保障家屬和相關當事方知情權帶來了阻礙。
先抓明星再上電視,可能放大事件危害
基於明星的知名度和受關注度,他們的行為問題會帶來不好的示範效應,特別是對他們的粉絲群體。一旦他們的粉絲知道追崇的偶像明星在吸毒,對青少年粉絲來説肯定會帶來不良的示範。從這個角度説,嚴懲吸毒明星絕對有必要。
但必須看到的是,明星吸毒帶來的社會危害性,更可能反映在傳播後的示範效應上。明星自己不會去主動傳播吸毒行為的訊息,熱衷於傳播的是媒體。在北京查獲的這些明星們,都是由警方提供訊息,而後再上電視曝光,像寧財神吸毒被查獲後,他的臨訊口供在黃金時間直接傳播出來。這樣公開、主動和黃金時間的播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或遠大於寧財神在私下隱秘的吸食毒品行為。如何在類似事件報道中處理好媒體倫理問題和“善後”工作,是擺在執法機關和相關媒體面前的嚴峻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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