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鎮“特”到好處
當下,特色小鎮建設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展開。作為經濟新常態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一種新探索,同時也是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的一種新實踐,特色小鎮有效處理了政府、市場、社會和農村集體多元主體間的關係,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隨著建設的推進,特色小鎮對新型城鎮化的影響、特色文旅資源的開發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權的實現以及抑制非特色小鎮的人為造“鎮”衝動等問題將會逐漸涌現,鋻於此,筆者認為特色小鎮建設應該正確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係。
一是特色小鎮的人口集聚與新型城鎮化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的關係。特色小鎮並不是依託建制鎮而建設,而是以産業為核心,聚合文化、生態和服務等資源的功能平臺,“鎮”在這裡是沒有戶籍管理功能的,小鎮“居民”也無法申請進入城鎮戶籍。要改變這種狀況,就要探索功能特色小鎮兼併、轉隸和直接轉化的建制鎮形成路徑,創新做實特色小鎮集聚人口的戶籍管理功能,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
二是特色小鎮功能區規劃設置與特色文旅資源開發的關係。一般來説,具有深厚人文內涵的特色文化影響範圍常常覆蓋幾十乃至幾百平方公里區域。所以,特色小鎮重視的文化和旅遊資源輻射區會越過其界限範圍,導致産生文化、旅遊資源的佔有、使用和管理問題,比如産生地名、名人、原産地、中國之最等特色資源所有權、名譽權之爭。為此,特色小鎮的主管和指導部門應及時發揮協調職能,平息紛爭,特別是在制定特色小鎮功能區規劃之前要加強特色文旅資源歷史與現實延續性考察,充分吸收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合理規劃設置特色小鎮功能區範圍。
三是特色小鎮的農村資産利用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權的關係。特色小鎮重視技術、産業、風投等市場資本對農村資源的優化利用,在此過程中勢必要涉及到農村集體資産處分問題,首當其衝的便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問題。另外,特色小鎮建設中,市場資本對具有良好生態、豐富文化資源的農村地區的農民房屋有承包託管、改造裝修和再出租的需求,對農村宅基地有新增建設需求。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民房屋交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進行權益約定,防止集體資産流失和農民權利受損。特色小鎮培育創建的責任主體是各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實施工作,而建設和管理一般以企業為主體。由此,在農村土地使用、農民房屋和宅基地的處分和轉讓問題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産的管理功能發揮有賴於與縣(市、區)、鎮和企業3方的協調與配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行動能力培養將是一個十分緊迫的問題。
四是特色小鎮的資源吸收與非特色小鎮的發展不公平感之間的關係。有無入選特色小鎮名單,會帶來發展資源起點的不平衡。這就會造成非特色小鎮加大“特色”資源挖掘力度,甚至通過牽強附會、移花接木等形式演變成“為特色而特色”的人為造“鎮”行為,形成重復建設,致使特色小鎮差異性不足,功能區定位重合,最終導致特色不“特”,小鎮不“小”。要抑制人為造“鎮”衝動,就要將特色小鎮的部分優惠發展政策一併施于非特色小鎮,鼓勵非特色小鎮形成自身特色優勢,同時要建立特色小鎮“能進能出”通道,發揮優惠政策供給和優勢資源配置的指揮棒作用,依靠內生動力提高特色小鎮含金量。
(作者林瑜勝係山東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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