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再現四大爭議 被吐槽過於保護勞動者

發佈時間: 2016-06-07 10:02:09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王紅茹   |  責任編輯: 曹洋

 

爭議三

立法導致企業利潤下滑?

除了關於《勞動合同法》具體條款的爭議,目前還有一種聲音認為,《勞動合同法》整體過於偏重保護勞動者,而對企業利益保護不足。

提出這種看法的是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當時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企業家代表,如廣東進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賴坤洪、河北春風集團董事長曹寶華、廣州宏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文仔等都提出,現行《勞動合同法》過於偏重保護勞動者,對企業發展明顯不利。

除了企業家代表,部分學者也將經濟下行與《勞動合同法》建立起邏輯聯繫,認為《勞動合同法》導致企業用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能力降低、勞動力市場僵化,甚至認為已經不能適應目前供給側改革的需要。

曾經參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和論證的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對此持反對意見。在她看來,那些認為《勞動合同法》導致企業用工成本提高、勞動力市場僵化之類的説法,都是“站不住腳”的。“在企業成本方面,現在企業的壓力和負擔更多的是來自於稅負。企業的平均稅負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60%,而勞動者報酬相較于快速上升的物價、房價等,工資增長的幅度並不大。”

蘇海南跟姜穎的看法比較一致,他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已經8年,在協調平衡勞動者與企業權益方面稍有不足,經濟新常態形勢下有必要進行修改,“但是我們不能由此得出一個結論,《勞動合同法》就是造成經濟新常態下企業面臨困境的原因,是造成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這些看法都是有失偏頗的。這樣下結論,不全面,也不客觀。”

蘇海南進一步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協調勞動關係的法律,不是保護企業的法律,保護企業有《企業法》、《公司法》等,“但是在協調勞動關係過程中,如果過於偏向勞動者也是不恰當的,還是要妥善協調處理好勞動者與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

爭議四

《勞動合同法》大改還是微調?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爭議由來已久。早在10年前,法學界就有“北常南董”為代表的“勞資之爭”。

常即常凱,目前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曾擔任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因其觀點一直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他被業內稱為“勞方代表”。

常凱認為,越是經濟下行越要保障勞工利益,因為經濟下行,不論是就業還是收入,勞動者是最大的受損者。“現在不是廢除《勞動合同法》的問題,而是如何堅決執行的問題,特別是在經濟下行期,堅持勞動法治和勞工保護,直接涉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和安全。”

董即董保華,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經參與《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研究和《勞動法》制定。董保華是《勞動合同法》最堅定有力的反對者之一,被業內稱為“資方代表”。

董保華認為,勞動力市場不夠靈活、企業用工成本比較高,歸根結底是《勞動合同法》過度向勞動者傾斜所造成的。《勞動合同法》不僅壓縮了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協商自治空間,也對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權進行了多方面限制,導致個別勞動關係中管制與自治的系統性失衡。

“《勞動合同法》整個的指導思想是錯的,如果不做大改是絕對不行的,小修小改不能解決問題,一次修法機會不能隨便浪費。”董保華説。

《勞動合同法》是否需要大修,蘇海南副會長的看法是,《勞動合同法》出臺以來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此應予肯定。由於目前我國整個經濟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企業各方面的壓力比較大,《勞動合同法》有些條款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勞動合同法》的不足,我認為最主要的是沒有區分大型企業、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之間的差別,有些一刀切,如果我們針對這個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的修訂完善,這個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並不是大改。”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獲悉的最新消息是,日前人社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一行到江西開展立法調研,重點就《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調研座談。他表示,將對地方提出的《勞動合同法》有關修法建議進行認真研究,積極採納,並適時組織開展《勞動合同法》修訂的廣泛調研。

“今年調研,明年拿出修改條案,明年下半年或者後年就能夠對其中某些不太合適的條款進行修訂。”據接近人社部的專家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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