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再現四大爭議 被吐槽過於保護勞動者

發佈時間: 2016-06-07 10:02:09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王紅茹   |  責任編輯: 曹洋

 

距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勞動合同法(草案)》已過去整整9年。這9年間,爭議不斷,尤其是近期,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爭論再趨激烈。

此番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否過度,《勞動合同法》是否是企業利潤下滑、經濟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對大中小企業採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適等。

由於當前我國正開展供給側改革,企業在著力降成本、過剩行業著力去産能,《勞動合同法》是否能適應這種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訂?《中國經濟週刊》對這些問題和爭議進行了採訪。

爭議一

不犯大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立法太向勞動者傾斜了?

9年前,早在《勞動合同法》處於“草案”研討起草階段,就隱藏著未來將會“發生一場激烈爭議”的基因。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歷經4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以“145票贊成,0票反對,1人未按表決器”獲高票通過。

然而,高票通過的背後,依然有諸多爭議,而且爭議伴隨了立法調研、起草和審議的整個過程。

“當時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個具體條款,勞動關係雙方、相關企業等各個方面的意見都針鋒相對。”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介紹説。

尤其在經濟新常態的當下,企業成本上升、利潤下降,企業主的反應比較激烈。

“目前最讓我頭疼的是對員工的管理。員工隨便説一句家裏有事,説不來上班就不來了,即便簽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照樣可以不來。我們不能扣著他的押金,也不能扣著工資不發給他,不發工資人家就去仲裁你了,拿他沒有任何辦法。”

趙秀秀是北京一家生産醫療器械産品公司的總經理,公司2004年成立,在成功度過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一路摸爬滾打至今已12年,現在企業擁有員工20多人。5月30日,她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説起員工管理問題時唉聲嘆氣。

趙秀秀所遭遇的人員管理問題,在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條款,公司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些都是重大的事項,一般情況下犯的小錯,是開不掉人的,要開人就給予經濟補償。立法太向勞動者傾斜了。”趙秀秀説。

爭議二

無固定期限大中小企業不能一刀切?

在《勞動合同法》的爭議中,簽訂無固定期限條款的爭議也很大。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該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最頭疼的是已經簽了兩次勞動合同的,接下來我要不要跟他簽無固定期限。如果簽了,員工以後有問題就不好開掉了。如果不簽,就得給他經濟補償。”趙秀秀通過《中國經濟週刊》表示,希望用工能夠靈活一些,是否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動權能夠把握在企業手裏,而不是按法律規定的第三次一定得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趙秀秀只是眾多小微企業的代表,在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今天,小型、微型企業迅猛發展,這類主體對用工靈活性的需求更加強烈。

趙秀秀所言得到蘇海南副會長的認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小微企業難以做到。”

蘇海南回憶,《勞動合同法》在2007年討論的過程中,相當部分人是不太贊成簽兩次合同後勞動者就有權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大中型企業與勞動者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具備這個條件,小微企業就不應與大中型企業一樣完全按一個標準、一套制度去做,應該有所區別;否則小微企業難以存活。”蘇海南認為,大中型企業簽無固定期限的面不要太大,至於簽幾次合同就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等細節問題,下一步可以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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