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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券蛋糕卡,憑啥過期作廢?

時間:2024-11-14來源 : 法治日報作者 : 陳磊 丁一

蟹券蛋糕卡,憑啥過期作廢?

專家:預付卡過有效期商家應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

調查動機

近日,來自浙江省杭州市的李女士向《法治日報》記者反映:她拿著兩張價值共500元的不記名兌換券到某連鎖水果店提貨時,被告知兌換券過期了不能使用。

“水果兌換券是花錢買的,相當於預付費消費,即使超過商家規定的使用期限,兌換券就作廢了嗎?”對此,她很是不解。

預付費式卡券能否設置使用期限?卡券到期後,消費者能否繼續使用?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朋友花錢給我買的兌換券,竟然因為過期了不能使用。”浙江杭州居民李女士提起近日的經歷,仍是一臉困惑。

前段時間,她從家裏翻出兩張總價值500元的全國通用不記名兌換券,到某連鎖水果店挑選水果,結賬時出示兌換券,卻被告知過期了。她這時才發現,兌換券背後竟然有一行小字“兌換日期為2024年5月31日前”。

李女士希望商家能夠更換兌換券以延長使用期限,但商家以沒有延期服務為由拒絕。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許多消費者在使用充值卡、兌換券時都遇到過商家設置使用期限的問題,甚至有不少商家為預付費次卡設置使用期限。

受訪專家認為,消費者持充值卡、兌換券消費時,屬於持單用途預付卡,根據商務部相關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因此,商家無權規定充值卡、兌換券“過期作廢”或“過期不予退換”,否則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産所有權。

過期卡商家不讓用

規則提示並不醒目

家住北京市東城區的張榮前不久拿著一張蟹券去提貨時,被商家告知“此卡已經超過使用期限,無法提貨”。

據張榮介紹,3年前,朋友送給他一張蟹券,他從當年開始多次找商家提貨,但因申請提貨時螃蟹被預訂完了或錯過季節螃蟹還沒有上市等原因,未能成功提貨。今年入秋以來,他眼看著螃蟹上市,再聯繫商家時卻被告知蟹券過期了。

在他看來,假如商家因為季節、購買人數多等原因無法及時提供螃蟹,應當提供其他等值商品供消費者選擇。

類似的情況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來自江西贛州的楊雨反映,他在某電影票銷售平臺購買了一張電影兌換券,之後準備使用時顯示已過期。原來,電影兌換券綁定後僅7天有效,超過7天既不能使用,也不能退款。

“在購買過程中,平臺並沒有用顯著方式提示電影票存在有效期,我後來找了半天,終於在下拉功能表後的優惠通則中看到一行小字‘過期後不退換不找零’。”楊雨説。

上海市徐匯區的徐婉手裏有一張購物福利卡,是她所在單位前年國慶節發的。今年7月,她翻出這張福利卡時,顯示于2023年10月19日到期,卡內還有420元儲值。她拿著卡去找商家,對方強硬地説:“過期就是過期,無法重新激活或延期。”

來自山東省棗莊市的宗杭所在單位每年為員工發放生日蛋糕卡等福利,這類卡由單位工會預先付款購買後發給員工,員工可以持卡到店購買蛋糕,也可以選擇其他等額産品。

去年11月,單位發了一張某蛋糕店的不記名蛋糕卡,但她當時並未使用。今年春節前,她拿出蛋糕卡交給女兒,讓她去蛋糕店買些食品。結果,女兒挑選好食品準備使用蛋糕卡時被拒絕,原來卡片背後印著一行小字:“使用期限為一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宗杭覺得“不對勁”,因為單位都是在員工生日當月購買蛋糕卡併發放。這意味著,她拿到蛋糕卡一個多月後,蛋糕卡就過期了。

“工會已經將款項付給商家,就算我在有效期內沒有消費,商家也應當幫助辦理延期。”宗杭説,她找商家幾番交涉,最終對方同意為其換發一張2024年同面值新卡。

記者在某第三方投訴平臺搜索“卡券有效期”“卡券到期”關鍵詞,顯示有2000多條投訴。

次卡同樣存在期限

延期還需再次消費

除了不記名的充值卡、兌換券有期限外,有的商家還會給記名卡設置有效期。

廣東省深圳市居民黃瑞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去年年初,她在當地一家游泳館辦理了一張游泳卡,可以使用60次。她遊了12次後,因身體原因中斷。今年5月,她再次前往游泳館時,被工作人員告知“次卡過期了”。原來,商家給她辦理的是60次一年內使用完的游泳卡。

據她回憶,她選擇辦次卡的原因是認為按次計算、隨時可用比較划算,當時工作人員並未告知她次卡有使用期限。

“當時可以選擇年卡和次卡,年卡不限次數,使用次數多肯定更便宜,但要在一年內使用。考慮到自己初次辦卡,不確定能否養成游泳習慣,所以辦了次卡。”黃瑞説。

商家的做法讓她非常不理解:“次卡為什麼還要規定期限?如果次卡並非按照次數計算,那限制豈不是比年卡還多?”

她找商家交涉,對方回復稱,即使辦卡時工作人員未告知,付款後收據上也會寫明期限。

“我的收據早就不見了。”黃瑞説,她查詢了相關規定,發現商家不應當為記名卡設置有效期,“既然次卡過期之説不合規定,那麼就算收據上真的註明有效時間,也是沒有意義的”。

她選擇維權——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經調解,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商家進行了批評教育,隨後黃瑞與商家達成和解。

黃瑞的朋友王玲則遇到了次卡延期時需要續費的問題。

王玲在一家培訓機構練習舞蹈,辦理的是次卡,上面寫明瞭使用期限。在次卡到期前一個月,卡裏還有不少課程,她找培訓機構溝通。機構稱次卡可以延期,但需要收取一定費用,或者再買30次課程可以自動延期。

“這似乎給消費者提供了選擇,但實際上還是變相強制辦卡。”王玲説。

在北京工作的譚林今年國慶期間回老家湖南湘潭探親時,也遇到了預付卡券過期作廢的情況。

“我帶上所有卡券(3張游泳次卡),去了本地一綜合型體育館游泳。這些卡券是我去年回家時購買的,因為不在老家工作,我購買了次卡。對方告訴我兩張卡券到期,只有一張可以用。”譚林回憶道。他仔細觀察卡券才發現端倪:其中兩張卡是10次卡,在背面左下角寫了半年到期,到期時間為2024年3月和2024年4月,另一張則是無期限的次卡。

“怎麼次卡還分有期限和無期限?”譚林很不理解,但商家堅持只能用無期限要求的游泳次卡才能進入泳池。

完善信用公開制度

建立數字監管平臺

2024年3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2023年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報告》稱,預付式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經營者違規辦卡的問題。其中,很多經營者為其發放的單用途卡設定了一年或兩年的有效期,且到期後拒絕為消費者辦理延期,違反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於有效期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介紹,根據辦理預付卡的業務處理系統中是否記載持卡人的身份資訊標準,可將單用途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與不記名預付卡兩類。

“我們通常説的次卡就是單用途預付卡。如果單用途預付卡已經過期,但卡內尚有餘額,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激活或換卡等配套服務,無權規定過期作廢或過期不予退換。”孫穎説。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介紹説,不記名卡的有效期如果短于3年,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此類單用途的預付卡,北京、上海等地還制定了相關地方性規定,對於預付卡的發行銷售及兌付等行為進行監管。

受訪專家認為,有期限的次卡、充值卡等還可能因違反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而無效。

在孟強看來,如果商家對於所發行的提貨券設置一個較短的有效期,並且宣佈到期作廢,這顯然屬於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認為,發卡人對預付卡設置的使用期限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規定。在此基礎上,預付卡的使用期限應當是購卡人與發卡人之間預付消費合同的存續期限。一旦預付卡使用期限屆滿,當事人基於預付消費合同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應當互負返還義務。

王葉剛説,預付卡使用期限過後,預付式消費合同終止,則持卡人有權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發卡人返還尚未使用的餘額。對發卡人而言,預付卡使用期限屆滿後,發卡人不再保障預付卡支付功能的實現,繼續保留預付卡中尚未使用的餘額將欠缺法律上的支援,應當將其返還持卡人。

如何治理此類亂象?孫穎的建議是,事前加強對經營者的審核與監管,明確經營者責任義務;事中及時預警,打擊經營者違法行為;事後積極化解糾紛,完善投訴處理機制,提升治理效能。同時,創新監督模式,建立數字化監管平臺,將數字治理與信用治理相結合,建立預付式消費信用公開制度,及時向全社會公佈治理資訊,實現對預付卡消費備案、支付、售後全流程監管。

“除了《管理辦法》外,今年7月1日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預付式消費進行了規定,比如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等。但客觀上來説,我國關於預付式消費的規定仍然比較分散,也不全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説。

蘇號朋建議,應該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提升規制預付式消費的規範層級,比如制定一部專門針對包括預付卡在內的預付費消費行政法規,全面、系統地規範預付費消費,有效遏制預付費消費領域諸多亂象,為有關執法機關依法監管預付款消費提供更加明晰的法規依據,加大執法力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文中消費者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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