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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二手商品不能無理由退貨?

時間:2024-05-29來源 : 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 : 劉浩

物美價廉的二手商品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青睞,但如果對商品不滿意,消費者能否七日無理由退貨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二手商品退貨訴訟。法院判決,由於賣家在此次交易中“以營利為目的”,所以該二手商品適用網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據了解,吳先生、劉先生均係某網路二手交易平臺註冊用戶。吳先生在該平臺購買了劉先生出售的寵物用品後,發現該寵物用品存在品質問題,故線上申請退貨退款。平臺支援了吳先生的訴求,吳先生收到退款。劉先生認為,其在二手交易平臺銷售的物品不應適用網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故訴至法院,要求吳先生返還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人們可以通過網路二手交易平臺處置閒置物品,但隨著平臺用戶增多,存在大量在平臺註冊專門從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的用戶。

原告劉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案涉産品的進貨發票及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證據,經法院審理查明,劉先生係在向案外人批量購買産品後,再加價出售,劉先生出售案涉産品的行為具有營利性質。結合原告劉先生在該二手交易平臺短期內多次出售寵物商品,綜合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等情況,法院認定原告劉先生的出售行為已超出一般二手平臺用戶轉讓、處置閒置物品的合理範圍,故法院認定原告劉先生係借助網路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其銷售行為應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賣家應如實説明商品實際狀況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一級法官焦銳指出,該案例引出了網路二手交易平臺退換貨規則的問題。針對網路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説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交付的報紙期刊、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除外。

焦銳表示,網路二手交易平臺的出賣人是否受到“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制約,關鍵在於能否認定出賣人係“經營者”。司法實踐中,二手交易平臺經營者與普通用戶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二手交易平臺的普通用戶出售物品的目的係處置自有閒置物品,一般是折價出售,物品交易價格比市場價低,且出售的頻率不高、交易量有限。

二手交易平臺的經營者則是在成本價上加價出售、批量銷售,銷售行為有明顯的營利性質。現實中,越來越多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臺批量銷售全新産品,通過連結跳轉售賣,企圖利用二手交易平臺掩蓋其經營者身份,進而規避法律責任。

金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未拘泥于二手交易平臺的性質,而是從出賣人所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來源等情況,綜合認定出賣人符合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的本質特徵,進而適用網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消費者在網路二手交易平臺上,對於二手商品的新舊成色、瑕疵程度、磨損狀態只能依賴賣家的描述,極有可能導致買家對於購買到的商品不滿意,要求退貨的情況出現。此種情形下,法院應在全面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厘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而作出裁判。

焦銳指出,為避免産生糾紛,賣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應向買家如實説明商品實際狀況,同時要妥善保管商品,確保交付前的商品與其描述相符,否則賣家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消費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應避免盲目貪圖便宜或輕信他人,要注意賣家過往交易情況、信譽評價等資訊,評估賣家可靠性。針對負面評價較多、出售商品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格的賣家,要提高甄別能力,謹慎交易。網路二手商品交易平臺應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暢通投訴通道,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並按時回訪糾紛處理結果;提高二手商品賣家入駐平臺審核標準,規範審核流程,嚴格管理平臺商家,通過誠信評價機制等方式,對違法違規用戶進行平臺公示名單、封號等處罰。(劉浩)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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