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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遭遇“貨不對板”適用“退一賠三”

時間:2024-04-28來源 : 法治日報作者 : 趙紅旗 鄭紅玲

近年來,電商平臺成為居家過日子必備“神器”,而伴隨著直播、種草等新熱潮的興起,網購在給人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困擾。

河南省信陽市的曹某通過某電商平臺搜索到某服飾專賣店,經查看該店公佈的商品參數資訊後,下單購買價值299元、充絨量為100g(含)至150g(不含)的羽絨服一件。但曹先生收到服裝後,發現標的服裝充絨量僅85g,與平臺發佈參數不符。曹某認為某服飾專賣店存在虛假宣傳、欺詐,經協商未果,遂將其訴至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服飾專賣店退一賠三共計1196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曹某通過某電商平臺向被告經營的某服飾專賣店購買了訴爭服裝,並支付了貨款,被告亦已將涉案貨品交付給了原告,故原被告之間形成了網路買賣合同關係。根據原告曹某提交的證據及當庭陳述,其所收到的服裝標簽標注為充絨量為85g,而被告作為商品銷售者所提供的商品與其所經營店舖在電商平台中公佈的“商品參數:充絨量為100g(含)至150g(不含)”等字樣的描述,存在不相符的情況。被告在電商平臺對涉案産品的充絨量資訊進行虛假標注及宣傳,足以對曹某的消費行為作出誤導並使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足以認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貨款299元,原告向被告返還所購“鵝絨翻領羽絨服”1件;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897元。

“價格透明、性價比高、方便快捷等是網路消費區別於傳統消費的特點,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是否需要承擔退款及懲罰性賠償的責任。”承辦法官李婷婷解釋,由於經營者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消費者天然屬於較弱勢的地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消費者的保護意義重大,能夠有力地震懾並懲罰經營者的合同欺詐行為。認定商家存在欺詐,是對網路交易中消費者對網路平臺以及商戶信任的保護,進一步壓實了商家主體責任,闡明瞭欺詐的法律適用,推進網際網路平臺對商戶的監管,減少網路交易風險。她説,“退一賠三”是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是對欺詐行為的加重性懲罰,其懲罰性遠大於賠償性。

“現實中商家為了能與客戶儘快成交,往往會向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甚至作出一些無法實現的承諾。”李婷婷建議,消費者要儘量選擇到正規的交易平臺和信譽度較高的商家進行消費,對商品的品牌、型號、數量、品質標準等儘量作出詳細明確的約定,並注意留存交易時的溝通和購買記錄。一旦遇到消費糾紛,消費者應盡可能收集以下證據:經營者的基本資訊,如電商平臺提供的賣家資訊、電子營業執照,盡可能通過聊天工具獲取賣家的真實身份、地址等資訊;反映交易形成的證據,如商品的購貨發票、貨物銷售單、網上商品介紹網頁、網上交易(訂單)記錄、聊天記錄、發貨單、快遞單等。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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