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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漲價、退費困難……預付式消費“頑疾”如何破解?

時間:2024-03-22來源 : 法治日報作者 : 潘從武 古雪麗 龔彥晨

2023年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居民羅先生花費4000多元在一家游泳健身中心辦理了一張為期一年的游泳卡,然而該健身中心直到當年9月都沒開門營業。

因合同沒法履行,羅先生要求退款,被對方拒絕。於是,他將該健身中心訴至法院。最後,在法官的調解下,健身中心才給羅先生退了款。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有羅先生類似經歷的消費者不在少數,不只是延遲履約,商家跑路的也不少,很多消費者因此吃了“啞巴虧”。

今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2023年十大消費投訴熱點,預付式消費是其中之一。

預付式消費現狀如何?維權難點是什麼?這一困局如何打破?記者帶著問題走訪了烏魯木齊市消費市場。

卡裏有餘額  商家跑路了

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經營者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分次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模式。對消費者來説,預付式消費折扣大、優惠多;對經營者來説,不僅能以卡鎖定客源,而且可以迅速回籠資金。

然而,因為違規辦卡、變相漲價、退費困難等問題屢屢出現,讓消費者對其“愛不起來”。

“這是健身房的年卡,打折後2399元,送了3節私教課;這是我家附近的網吧充值卡,充100元送50元;這是洗浴中心的儲值卡,充3000元送500元;這是咖啡店的電子會員卡……”3月12日,烏魯木齊市居民陳先生向記者展示自己辦理的各類預付卡。

陳先生説,這些預付卡都有充值送金額的優惠,算下來比單次消費優惠不少。

“辦這些預付卡時,你和商家簽過合同嗎?”記者問。

“除了辦健身卡時簽過,其他的都沒簽。”陳先生説,他還因此吃過虧。

“我有一張××飯店的預付卡,辦卡時説消費可享受八五折會員價。有一次結賬時,商家卻説必須每個月都要消費一次才能享受會員價,但在辦卡時商家根本沒有提及。”陳先生説。

記者隨機走訪了8家涉及預付式消費的商業場所,發現除一家洗浴會所外,其餘場所辦理預付卡都不簽合同。

記者問及“辦卡後沒法消費能不能退卡”,這家洗浴會所的工作人員答覆,“合同裏寫了‘一經辦理,不予退卡’。”

約定不明確  舉證難度大

記者走訪發現,大到酒店、商超,小到理髮店、餐館,無論經營主體規模大小、資質如何,都紛紛涌入預付式行銷的行列。但因具有“先付費,後兌現”、消費週期長、消費不連續等特點,預付卡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

其中,有些商家隨意收取預付款,不明確規則,也未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給出的優惠多是口頭約定。一些開業時間較短的商家甚至連營業執照都沒辦下來,就收取消費者的預付款。

據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副秘書長施亮介紹,2023年自治區12315平臺共受理6974件與預付式消費相關的投訴,其中半數以上消費者沒有有效證據。

記者還發現,有些經營者在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後會先經營一段時間,之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對消費者聲稱因經營者變動導致原預付款不能繼續在本店消費。有的經營者以此方式連續變更,導致消費者不僅無法正常消費,連原經營者都難找到。

2023年12月,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消費者因辦理預付卡的美容院3次易主無法退費,與其對簿公堂。經法院判決,消費者要回了部分預付款。

近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也受理了多起預付式消費維權案件,都是因商家跑路後預付款不能使用引發的。

該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法官邊金蕊告訴記者,這類案件的主要特點是消費者掌握的證據缺失,不是沒有書面合同,就是消費記錄與被告經營主體沒有關聯。即便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勝訴判決,也可能因人難找、無財産可供執行陷入困局,消費者勝訴權益無法兌現。

付款須謹慎  規則待完善

“在預付式消費時,消費者一定要選擇規模較大、證照齊全、信譽度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的商家。此外,辦卡時要理性,不要被優惠衝昏頭腦。”施亮説,儘管近些年各級消協組織經常發佈消費提示和典型案例,還是有很多消費者難以抵擋低價誘惑掉入陷阱。

施亮呼籲,經營者應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行業自律和規範管理,對預付卡的消費方式、售後服務等方面設立明確的規則,並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邊金蕊提醒,防止預付式消費糾紛的發生,除經營者誠信經營外,消費者也應增強防範意識,謹慎給商家預先付款,切記不給私人賬戶轉賬。此外,還要注意保留證據。

記者了解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都有規範預付式消費的條款,若經營者違反有關條款,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不過,當前針對預付式消費經營主體作出專門規範的,僅有2012年商務部發佈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對此,北京大成(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穀雨認為,《辦法》制定時間較早,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情形,如健身、美容、校外培訓教育等領域並沒有被納入到法定監管範圍內,且《辦法》僅針對企業法人,對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等存在監管盲區。

穀雨建議,有關部門應儘快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部門、行業協會也要加強指導規範,積極創新消費維權機制,為消費者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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