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機軟體安裝過程中,反覆彈出“非法軟體”“可能含有病毒”等提示;一些軟體無法下載、安裝;安裝一款軟體,同時出現其他兩三種軟體;手機越用越慢……
不少智慧手機用戶可能都遇到過以上情形。不過,大家想不到,在這些看似技術問題背後,或許暗藏著應用軟體分發領域不正當競爭。
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實施。同日,在主管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導下,16家企業共同簽署的《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分發服務自律公約》也開始實施。
據了解,《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分發服務自律公約》出爐的一大目的,就是避免應用軟體分發領域不正當競爭。
當前,應用軟體分發市場存在哪些問題?不正當競爭亂象又該如何治理?《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專家。
應用分發成必爭之地
“智慧終端應用軟體分發服務,通俗的解釋就是手機等移動設備中的軟體市場。”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專家説,用戶打開軟體市場,可以下載應用軟體到智慧手機上。應用市場是一個平臺,把應用軟體和用戶聯繫起來。從市場監管者的角度看,應用市場平臺提供者從事的是軟體分發的資訊服務。
記者了解到,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國增值電信服務企業數量已突破4.7萬,一直保持平穩的增長。我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移動應用市場,在2017年4月,國內第三方應用商店(非手機自帶的應用商店——記者注)中的應用軟體超過220萬個。
應用分發的市場情況是,2015年第一季度我國第三方手機應用商店活躍用戶達到4.2億。到2017年第三季度,第三方移動應用商店用戶規模4.56億。兩年來,用戶只增長了3000萬左右,用戶增長率呈現“L”型,可見整個市場飽和度已達較高水準。
據業內統計,2015年,58.7%的用戶以第三方應用手機商店為主要應用下載渠道,22.3%以手機預裝應用商店為主。目前的調查數顯示,國內手機自帶的應用商店下載點擊量增長趨勢非常明顯,從第三方應用商店轉向使用手機廠商內置應用商店的比例為37.6%。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説,網際網路企業依託移動終端,對手機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的要求越來越高;移動終端又要進入網際網路市場,希望更多的軟體在手機上應用,各個主體之間呈現既互相競爭又互相依賴共同發展的態勢。
黃勇和上海交通大學智慧財産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都認為,手機廠商數量多利潤薄,希望改變商業模式盈利,提升硬體、系統和應用軟體體驗感,而網際網路手機應用領域也是充分競爭的領域。應用軟體分發是重要的流量入口,成為企業的必爭之地。
不正當競爭亂象叢生
“市場飽和度高,就看我能否把你的客戶搶過來。”不願具名的業內專家説,這一領域經營主體多,競爭激烈,應用分發市場行為規範共識尚未統一,不正當競爭不時出現。
據介紹,有的手機廠商自帶的應用市場在對用戶進行應用推薦、提示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範的行為,常對自己市場中的軟體標記“官方推薦”;對其他應用來源標記為“非法”“有病毒”或“未知來源”等惡意評價;有的手機系統故意不開放必要的許可權,遮罩資訊或禁止用戶下載,甚至惡意修改用戶設置。
針對用戶安裝非自帶的應用市場中的軟體,有的手機廠商在用戶安裝過程中給用戶多次提示。對此,第三方應用商店則認為,系統提示應當尊重用戶的選擇權,用戶選擇忽略後不再進行提示。
而手機廠商有時也覺得“背了黑鍋”。一種情況是,手機生産後,某些環節中發生非法刷機。用戶使用手機後,發現有一些惡意軟體或吸費軟體,遭投訴的卻是手機廠商。
另一種情形是,移動智慧終端作業系統服務提供者,對手機作業系統進行二次加工、改進,改變作業系統中一些策略或設置。對手機裏其他分發服務提供者的軟體進行殺死,或發現自己分發的應用被殺死的進行喚醒,而後手機功耗變大、系統不穩定或變慢。
在智慧終端應用分發領域,另兩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有的應用市場與一些小品牌手機廠商合作將軟體強制安裝在手機上,默認自己“最權威”;有的應用市場剝奪用戶選擇權,用戶選擇一款軟體,結果不僅安裝了這款軟體,還有其他幾種軟體。
行業公約能否解決問題
2017年1月,vivo因攔截騰訊旗下的第三方應用平臺“應用寶”並引流至vivo應用商店,涉嫌不正當競爭,被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訴前禁令。
2017年6月,OPPO因干擾、阻礙用戶正常下載騰訊手機管家,並導流到OPPO應用商店,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訴前禁令。
近年來,移動終端應用市場領域不正當競爭訴訟時有發生,企業間激烈競爭的同時,不斷將爭議遞至法院。
在孔祥俊看來,此類不正當競爭進入行政監管和司法訴訟領域的案件呈增加趨勢,特點是技術含量高、各主體的行為標準相對不清晰,很多新情況的出現使各方利益平衡成為難點。
今年1月1日,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主導制定的首部規範移動智慧終端應用分發服務競爭機制的自律公約生效,受到業內關注。在一次法治培訓會上,主管部門參與公約制定的工作人員介紹,公約的制定歷時一年半時間,力爭固化整個行業“可為”“不可為”的最大共識,措施具體細化、可執行。公約包含四個執行主體,網際網路企業、移動智慧終端生産者、移動智慧終端作業系統服務提供者、移動智慧終端移動軟體提供者開發者,首批16家企業共同簽署。公約以“建立安全可靠、可信的應用環境,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為原則,其中還規定了一些爭議解決機制,例如專家評議機制等。
自律公約為何引起如此關注?孔祥俊認為,公約屬於行業規範,反映了行業內經營者的共識。公約的直接約束力産生於共識,對規範行為維護競爭秩序有所幫助,能夠減少進入行政和司法領域的案件數量。公約對於行政管理和司法實踐有重要的意義,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標準,就是看主體是否違背行業的普遍做法和成熟的商業慣例。經法院審查合理的行業公約,能夠成為判斷不正當競爭的重要參考標準。
16家企業簽署公約是否能影響這個領域?黃勇認為,最重要的是涵蓋行業內代表性的企業,其次是公約內容,是否在遵循法律法規以及商業道德,尤其在考慮到消費者利益的基礎上達成共識。
用戶權益保護仍需加強
應用分發市場的另一難題是,智慧財産權保護和保護創新之間的邊界如何界定?技術造成的壁壘怎麼處理?
在黃勇看來,這個領域的動態性和創新性特點突出,競爭進一步激烈時,仍需要依法律判斷。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動態性追蹤、協調、監管力度,制定行業監管規則或指導性意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部門主動調查或依舉報調查,在執法過程中豐富法律的內容。
黃勇認為,法律的底線、基本原則、商業道德的基本內容不會發生變化,在具體法律條文中找不到網際網路行業內的某種行為表現時,需要根據當前産業發展、技術進步、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進行具體分析。
孔祥俊和黃勇都認為,在這一領域企業相互競爭的過程中,用戶是被動的。用戶獲取資訊高度依賴手機應用,然而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依然薄弱。
業內專家分析説,企業之間的紛爭受益或受害的是用戶。因此,公約第一部分內容,就是達成用戶權益至上的共識。今後或可採用大數據等形式,讓用戶作為獨立第三方更多參與到公約制定中,表達受益或受害的看法。
孔祥俊説,保護用戶權益的主要方法是約束經營者的行為。涉及到技術問題時用戶無從判斷,消費者很容易受引導、誤導,經營者的行為涉及第三方利益時,應該儘量限制、約束自己的提示語。
黃勇認為,新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專門加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這就要求把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貫穿于司法、執法以及商業交易和運作過程始終。用戶的差異度很大,應該用普通人平均能力水準和認知水準衡量;用戶的選擇權、隱私權等利益如何體現則需要個案考量。(本報記者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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