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試點措施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此次複製推廣的試點措施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數字貿易、人員入境、營商環境、風險防控等6個方面共30條措施,其中,多條措施與金融領域相關。
在服務貿易方面,金融相關措施推廣至全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主要包括:“除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允許在試點地區註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工作或生活的個人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金融管理部門應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在120天內就金融機構申請開展相關金融服務作出決定”等。
在營商環境方面,金融相關措施推廣至全國的主要包括:“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産生的款項。”
去年6月份,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彼時,上述擴大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措施的適用範圍為“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
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自貿區研究院副院長肖本華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年多來,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借助自貿區和自貿港金融制度創新先行優勢,加快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創新,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提升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水準,同時積極防範金融風險,為我國深化金融改革和擴大金融開放積累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比如,去年9月份發佈的《關於支援臨港新片區深化高水準制度型開放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方案》提出,開展跨境金融先行先試,加快發展新金融服務,支援在臨港新片區註冊的企業、工作或生活的個人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支援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臨港新片區內企業和非居民提供跨境發債、跨境投資並購和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等跨境金融服務等。
在肖本華看來,《通知》明確將這些金融相關試點經驗複製到全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甚至全國範圍,進一步釋放了我國持續擴大金融開放的信號,表明我國將積極歡迎外資金融機構來華發展,為中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教授呂越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試點經驗的複製推廣將提升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創新的輻射力和溢出效應,帶動全國其他地區在金融市場開放、金融基礎設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改革升級,更大範圍內提升對外資的吸引力。同時,隨著改革試點經驗在全國各地區的推廣落地,市場主體所關注的難點、堵點問題將在更大範圍內進行全面探索,促進全國範圍內金融領域制度型開放的協同配合,有助於實現全流程、整合性高的金融體系制度優化。
未來如何兼顧開放和安全?肖本華認為,首先,要在宏觀層面保持經濟金融體系健康,在此基礎上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不斷提高金融風險防控水準;其次,加強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對接,繼續以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為載體,在擴大金融開放方面先行先試,積累經驗。
(責任編輯: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