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日從生態環境部獲悉,生態環境部日前發佈《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未經批准的,禁止通過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應當在設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
根據管理辦法,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資訊化管理工作,組織建立並動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現場檢查,推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以及附屬設施等,開展規範化建設,按規定設置監測採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等,並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路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資訊;鼓勵公眾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
據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從定義、職責分工、責任主體、入河排污口分類等方面進行規範,明確管理職責,做到責任明晰;提出規劃編制和規劃環評要充分考慮入河排污口管控要求及落實情況,強化源頭防控;加強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資金支援、表彰獎勵,為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提供支撐保障。
這位負責人表示,以實施管理辦法為契機和抓手,將大力推進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依法依規實施審批登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建成法規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比較科學、管理體系比較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不斷提高入河排污口監管水準。
(責任編輯: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