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重要配套政策之一,有關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的政策細則終於如期而至。銀保監會日前正式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在投資範圍和比例、投資能力、投資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根據《辦法》,銷售稅延養老保險産品的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投資,也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具有長期資金管理經驗、資産配置體系完善、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據悉,依法設立、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産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都可以成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管理人。具體指標包括: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或者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具備3年以上受託投資經驗且業績良好穩定,主動管理的非貨幣類資産管理總規模不低於1000億元等等。
與此同時,銀保監會公示第二批經營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名單,包括人民人壽、民生人壽、工銀安盛人壽、東吳人壽。至此,全國將有16家保險公司獲批經營個稅遞延型養老險。
《辦法》的出臺,讓保險資管、基金、券商資管等參與稅延養老金的投資管理業務有了參照,受到投資機構的廣泛關注。對此,有業內專家表示,假設我國目前約有3000萬人口繳納個稅,保守估計其中30%的人購買個稅遞延養老險,預計將帶來千億級別的保費增量,根據目前保險資金運用比例,假設個稅遞延養老資金運用也將較為穩健,預計其中有10%-15%左右將進入權益類市場,為市場帶來百億增量。
除了千億規模的門檻之外,《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根據稅延養老保險産品的特點,制定並實施專門的資産配置策略,滿足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長期保值增值、控制下行風險的投資目標。配置策略包括債務導向型策略、目標日期策略、目標風險策略以及可持續支取策等。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相比此前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規則,《辦法》對於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方面值得注意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明確提出了風險準備金計提的要求,二是要求出現重大事項向監管機構報告。“《辦法》的規則制定有利於緩釋操作風險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也將有利於提前發現可能的風險,保護稅延養老保險相關方權益。”(記者鐘源實習記者向家瑩)
(責任編輯: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