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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網際網路公司設置虛假未成年人模式

時間:2024-06-05來源 : 中國青年報作者 : 劉言

8歲的小男孩觀看手機遊戲直播,主播説打賞火箭可以送跑車,小男孩一晚打賞了17萬元,家長把直播平臺告上法院,開庭時,法官問小男孩,父母掙錢不容易,為什麼這樣揮霍。小男孩説,他以為打賞的只是小星星等符號,不知道禮物就是錢。法官問家長,孩子玩手機,為什麼不監督,家長回答,自己都控制不住玩手機,哪能監督孩子。

這是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以下簡稱“北互”)副院長趙瑞罡的一段親身經歷。近日北互發佈了未成年人網路司法保護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白皮書數據顯示,由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所引發的遊戲、直播充值、打賞退費糾紛案件逐年上升。2023年,北互受理的未成年人起訴某一公司要求退還充值款項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為43件。今年第一季度,以該公司為被告的立案申請就迅速增長至296件。目前,充值打賞案件在北互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佔比最大。

白皮書分析,有的社交軟體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虛設,有的遊戲誘導高額充值,有的網路平臺將打賞與社交綁定,誘導用戶大額消費,加之家長監管不力、學校網路素養教育不夠等,導致案件頻發。

未成年人網路非理性消費亟待監管

北互發佈的未成年人網路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有這樣一個案例:2022年7月,11歲的圓圓(化名)在奶奶的手機上下載了某科技公司運營的語音交友App“連麥”。這款App中有著不同主題的個性化主題聊天室,吸引用戶線上連麥聊天、唱歌、交友,它的外觀設計為“二次元”風格,很吸引圓圓。

在聊天室頁面的功能按鍵中,“送禮物”按鈕標識顯著,用戶可以輕易充值購買虛擬禮物贈送給平臺內的好友,儘管每個禮物價值不大,但由於這款App較強的社交屬性,用戶會相互比拼送禮物,相關頁面也鼓勵互送禮物。

兩個月後,圓圓父親發現女兒在使用這款App。他查詢帳單後發現,圓圓已陸續向這款App充值了1萬多元,兌換為平臺禮物分多次贈送給平臺內好友。隨後,圓圓的父親向運營這款App的科技公司提出了退款申請,遭到拒絕後,他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錢款。

民法典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圓圓的父親認為,圓圓是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兩個多月的時間裏充值金額巨大,與其年齡、智力明顯不相適應。圓圓的這些行為未經監護人同意、追認,屬無效行為。

運營該App的科技公司抗辯稱,圓圓充值賬號的註冊人是她的奶奶,無法證明圓圓充值,她兌換的禮物已被全部消耗,公司已經完整履行了服務內容。

白皮書顯示,與本案類似的充值、打賞糾紛案件涉案未成年人低齡、充值高額,北互審理的類似案件中,未成年人8歲以下的佔比11%,8至16歲佔比77.3%,最小的當事人僅為4歲;此類案件最高涉案數額為310萬元,平均涉案數額8萬餘元。

2024年1月1日起,我國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綜合立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條例》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然而,部分低幼類遊戲暗藏高消費項目,並採用滿贈、盲盒等模式誘導高額充值。白皮書指出,某款在未成年群體中風靡的休閒類遊戲,其遊戲適齡提示為“8+”,但遊戲中虛擬貨幣的充值一次性即可消費數百元,遊戲設有充值越多獲贈越多的規則,並以盲盒形式銷售虛擬物品,引導用戶多次消費。

部分App“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虛設

涉案App的運營公司認為,公司已經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對用戶進行風險提示,開發了“未成年人模式”,圓圓的行為是監護人缺乏有效監管導致,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條例》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特點,設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並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然而,辦案法官下載該App調查發現,App雖然設置了“青少年模式”,但模式開啟後,只能停留在“青少年模式”設置界面,根本無法使用,也沒有返回、繼續使用等其他選項,只有“關閉青少年模式”的選項可以點擊。此外,用戶送禮物時無需實名認證,僅在提取禮物收益時才需要。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考量涉案賬號的使用情況,可以認定該App使用者是圓圓,且充值打賞行為也由圓圓作出,某科技公司運營的“連麥”App,在界面設置、內容提供上對未成年人具有較大吸引力。在可以輕易發起充值等網路消費行為的情況下,該App應當依法依規設置未成年人模式,建立配套未成年人身份識別機制,但該App“未成年人模式”虛假設置,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形同虛設,某科技公司應當為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承擔責任。圓圓的監護人對圓圓疏于管教,導致圓圓長時間使用該App,發生多筆充值交易,圓圓的監護人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依法判決某科技公司退還圓圓充值部分款項550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經二審法院調解後,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北互在點評這一典型案例時表示,此案反映了部分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了節約成本、躲避監管設置虛假未成年人模式逃避社會責任的不良現象,判決結果督促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合法合規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

事實上,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網路購物等多類型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涉未成年人身份驗證、技術措施、內容服務等方面存在漏洞。北互發現,網路服務平臺設置的身份驗證模式較為簡單,未採取動態監測等技術手段,使得未成年人可輕易繞過實名認證系統。

而在內容服務方面,採取的技術手段有限、人工審查不足,未能有效篩查、攔截、過濾不良資訊,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內容資訊不夠豐富、生動,對未成年人的吸引力不足。

5月28日,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發佈《未成年人網路遊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徵求意見稿)》,針對未成年人遊戲消費退費糾紛,明確劃分了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監護人等責任方的擔責比例,為解決未成年人遊戲消費退費糾紛,提供了參考。

落實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需要多方參與

白皮書顯示,部分網路大額消費的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偷用監護人的手機設備、購買成年人網路賬號、租用他人手機設備,獲取上網機會、延長上網時間。

而部分家長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監管缺失,是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空間、實施侵權行為及遭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有的家長忙於工作,對未成年人缺乏有效陪伴、溝通,使得未成年人沉溺網路,向虛擬世界尋求感情寄託。有的家長受限于網際網路知識和自身文化水準,未能足夠重視未成年人的用網安全,對未成年人的上網行為沒有做到有效監管和合理引導,放任他們在網際網路上的不當行為。

北互建議,家長不僅要提升自身網路素養,以身作則,為未成年人示範正確的網路使用行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同時,學校要加強網路素養教育,規範未成年人網路行為。相關經營主體要嚴格落實法律法規,持續優化網路服務,提高規避防止網路沉迷的技術門檻,堵住未成年人不規範接觸網路、遭受網路不法侵害的技術漏洞。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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