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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網路霸王條款”需要網際網路思維

時間:2019-09-02來源 : 北京青年報作者 : 馮海寧

在移動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飛速發展的當下,新模式、新業態、新産業接踵而現。與此同時,新的消費糾紛不斷涌現。點餐時需要下載客戶端、線上預訂沒享受到服務卻遭遇商家不退款、APP不給授權就不提供服務……這類“網路霸王條款”讓很多消費者措手不及心塞不已。

如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和商家都向網上轉移,與網路有關的消費侵權行為自然越來越多,再加上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管還沒有完全適應網際網路時代的新模式、新業態、新産業,就會出現越來越多商家通過“網路霸王條款”等去實現利益最大化,而消費者則變成了新型“霸王條款”的受害者。

雖然新型“霸王條款”與傳統“霸王條款”本質是一樣的,都是商家單方面制定消費規則、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排除、剝奪消費者權利等,看上去也在現有法律法規約束範圍之內,但是,新型“霸王條款”更有網際網路特點,侵權方式也更為隱蔽,這就增加了監管的難度以及消費者維權的成本。

眼下亟須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使法律能更好地適應網際網路發展。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這些方式都是傳統“霸王條款”方式,沒有把網際網路商家新侵權方式寫入法律,自然對這類商家缺少震懾。

市場監管的重點也應從線下向線上轉移。由於網路時代商家的侵權方式不同,監管者也要儘快適應新模式、新業態、新産業背景下的侵權方式。無論是完善法律還是改革市場監管,都要有網際網路思維,即便市場監管不能完全跟上網際網路經營及消費發展腳步,也不能嚴重滯後於網際網路消費發展。

應當看到,網際網路技術發展雖然為商家侵犯消費者權益提供了便利和機會,但如果監管者善於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新技術反“網路霸王條款”,就能彌補監管力量不足。如果監管者自身技術監管能力不足,可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與技術能力強的市場主體合作,借助市場技術優勢防範消費侵權。

在監管層面,還可以考慮分類、分級設立消費侵權黑名單。比如線上旅遊預訂、餐飲類APP等,都應該納入白黑名單管理,不管是“霸王條款”還是因其他侵權行為被消費者投訴,一旦達到規定標準都應該列入黑名單,有關方面應當隨時在相關網站上公佈黑名單,或者向行業消費者定期推送黑名單。

此外,如何利用消費者(用戶)的力量反“網路霸王條款”值得思考。儘管網際網路時代商家侵權方式更多樣更隱蔽,但消費者無處不在,如果能善用消費者力量,就可以對商家網路侵權行為形成有效打擊,比如強制每個消費類APP都設置一鍵投訴,投訴內容實現共用——監管者、消費者都能看到。

雖然包括“網路霸王條款”在內的商家侵權行為,借助網際網路可以有“七十二變”,但只要監管者變成“聰明的獵人”,還是可以有效治理的。當然,這需要更多消費者主動參與反侵權行動,同時要做好與網路消費侵權現象打“持久戰”的準備。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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