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6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增加了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等規定,對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還、格式合同等做出規範,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責任。
作為近年來快速興起的一種商業形態,電子商務從誕生之日起,就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展示出極強的受眾性。在一些人不知道什麼叫電子商務,不理解為什麼這樣一種形態能被那麼多人青睞的情況下,電商就已經滲透到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且受歡迎程度完全超出想像。
正如許多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都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電商在快速受到歡迎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重視和警惕的問題,發生了一些不該發生的矛盾,如銷售假貨、價格行為不規範、大數據“殺熟”、搭售商品和服務等。應當説,這些問題並不是電商所特有的,在其他商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只是電商出現這樣的問題,可能比在實體店更難防備,更需要通過完善立法來規範解決。
立法是解決電商發展過程中各類問題的關鍵。電商法草案經過前兩輪的修改以後,已經有了很大的完善,而第三次提交的草案,又增加了許多對熱點問題、關鍵問題的防範,特別是對去年二審以來頻繁出現的一些問題,以及在其他領域出現並同時在電商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的防範。如押金退還問題,在此次草案中有了明確表述:“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應當及時退還”。
又如一些經營者會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倣照現實生活中的搭售手段,提出向消費者搭售商品的無理要求。對此,三審草案明確了相應的告示和處罰標準。再如在實際操作中,一些電商經營者利用與消費者已經熟悉的特定關係,利用已經掌握的相關數據,採用“一人一價”的“殺熟”手段,甚至越熟悉受到的傷害越多,購買的商品價格越高的現象,三審草案也作出了提醒和規制。
三審草案在加強行為規範的同時,為廣大居民從事電商業務提供了更大的進入空間和政策優惠,對利用業餘閒暇時間開個網店、從事零星小額銷售的微商活動,也給予了政策上的特別關心和扶持。草案提出,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而減輕了微商經營者的負擔。特別是那些效益不佳企業的員工,如果能夠通過微商獲得一些收益,也能對社會財富分配、社會公平産生積極影響。
電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商業模式、商業形態,其對消費者特別是年輕人的影響,甚至已經大大超過了傳統商業模式和商業形態。要想讓電商行得更穩、走得更遠,必須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給予更多的行為約束與規範,防止出現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嚴格相關立法程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有助於讓電子商務立法更加符合實際,符合電商發展要求。隨著電子商務法出臺日益臨近,從事電商業務的平臺和從業人員需要認識到,更嚴格的法律規範即將到來,需要更加自覺地按照規範要求從事電商經營活動,避免某些“習慣性”違規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傷害。(艾琳)
(責任編輯:沈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