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值率高、風險低,黃金一直受到不少投資者的青睞,近年來黃金紅包、黃金理財等網路黃金業務興起。日前,央行金融市場司發佈《網際網路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産品的簿記系統,在網際網路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網際網路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意見稿指出,委託網際網路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産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網際網路機構,並對網際網路機構的資質負責。網際網路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同時,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負責網際網路黃金業務産品的報價、黃金和資金的運用、産品推介説明的製作。網際網路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産品,可提供産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産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産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據了解,該辦法所指的黃金産品是指除實物黃金買賣外,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産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産的資管産品和衍生品。黃金産品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向市場提供。
(責任編輯:沈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