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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監督顯成效 部門履職有擔當

來源:中國網 編輯:清風 人氣: 發佈時間:2023-12-22 14:16:04
摘要: 湖南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婁底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共同發佈了一起生態環境部門以群眾投訴為線索,依法查處某養殖企業偷排廢水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案例。

【投訴舉報案例發佈】(三十八)湖南婁底市嚴厲查處養殖場偷排廢水污染環境案

群眾投訴舉報是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的“金礦”“富礦”,對打擊環境違法行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日前,湖南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婁底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共同發佈了一起生態環境部門以群眾投訴為線索,依法查處某養殖企業偷排廢水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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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認偷排廢水土坑現場

【案情回顧】

2023年1月27日,群眾通過“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臺”反映“婁底市金源牧業發展有限公司多次偷排廢水,姚喬村村民小組各家井水被污染。”接到投訴後,婁底市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立即派出執法人員前往現場,經調查核實後認定群眾反映屬實。

經查,群眾反映的金源牧業發展有限公司位於婁星區蛇形山鎮,年設計生豬養殖存欄20000頭,目前存欄5000頭。因養殖場污水處理系統未能及時處理污水,導致收集池內積滿污水。該企業員工王某擅自將污水抽至企業西南方約150米處的山頂土坑內,而企業法人謝某知曉王某的行為但未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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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污水坑中的水進行採樣監測

調查發現,該土坑未做防滲處理,坑內水體呈黑灰色,有刺鼻氣味。採樣監測結果顯示,坑內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監測值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中標準限值。該公司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

【依法查處】

2月2日,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對涉事企業金源牧業發展有限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企業迅速整改,積極減輕環境污染影響,在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工作前就採取措施解決周邊村民用水問題,並對受污染的井水開展清理。責改通知下發後,該企業又主動對受污染的周邊土壤進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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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坑已填平,坑內廢水抽回污水處理池重新處理

3月8日,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對周邊群眾水井中的地下水進行監測,根據監測報告(BG-230301A01)顯示:群眾水井中的地下水符合《地下水品質標準》(GB/T 14848-2017)表1中Ⅲ類標準限制要求。至此。相關環境污染問題已基本解決,並得到周邊村民諒解,信訪矛盾解決到位。

5月4日,婁底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第十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等相關規定,依法對該企業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

同時,婁底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婁底市公安局。婁底市公安局依法對該公司企業法人謝某和員工王某各處行政拘留五日。

10月,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婁底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給予投訴人1000元獎勵併發放到位。

【案例點評】

該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群眾投訴提供的線索及時查處了企業的違法行為,立即督促企業整改到位,切實保障了群眾的飲用水安全。案件的辦理,充分體現了群眾監督在生態環境執法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生態環境部門主動開門納諫的勇氣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擔當。

本案同時也警示廣大養殖企業,養殖廢水對周邊環境和群眾生産生活造成的影響非常明顯,要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高度重視養殖廢水的處理,保障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任何逃避監管偷排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中國網 尹宏軍  通訊員 李江 王興華 劉玲

來源:湖南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婁底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